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获悉,经过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由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高检院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杭州世纪联线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目前取得了新进展,该公司总经理李德义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已于昨日下午被杭州市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总部设在杭州市滨江区的杭州世纪联线公司据称是国内排名靠前的网吧影视平台运营商,但因侵犯著作权被投诉、举报。去年12月21日,按照国务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法、高检院将该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11个重点案件列为全国第二批联合督办案件之一,这也是此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惟一被列入重点督办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2月31日,杭州市公安局对此进行立案侦查,并于当天进入杭州世纪联线在杭州市滨江区的办公楼,将该公司总经理李德义刑事拘留。杭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提前介入此案,熟悉案情,密切跟踪公安机关侦查进程,做好报捕前引导侦查取证工作。
2011年1月14日,杭州市公安局以李德义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向杭州市检察院报请审查批准逮捕,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和承办人利用双休日加班加点,审阅全部十余卷证据材料,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李德义等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了大量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并公布在网上的行为,侵权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均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签约的网吧或代理商达6000余家,符合2011年1月10日 “两高一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规定的立案标准之一“注册会员1000人”以上。据此,杭州市检察院于1月18日依法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批准逮捕李德义。同时,杭州市检察院针对案件中尚需查证的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补充侦查意见书》,引导捕后侦查工作。
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相关法规链接: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十、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十一、关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问题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十二、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关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