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朱蔚强受贿、枉法裁判案。朱蔚强当庭承认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行。
2009年上半年,樊某经营的缙云县某砖厂不服缙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任丽水中级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及本案审判长的朱蔚强利用职务之便,分3次收受樊某等人送的15万元现金及价值1.2万元的烟卡。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朱蔚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无视被上诉人陈某在该砖厂不参与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和共享收益,只是收取固定利息,双方实际为借贷的法律关系事实,有意将本案的法律关系认定为投资关系,错误地否定了一审判决中对借贷法律关系的正确认定,并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缙云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该二审判决现已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在其中一次受贿过程中,朱蔚强一次就收取贿赂10万元。
2007年,时任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朱蔚强,利用主管民事审判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案件代理律师支某的贿赂1.9万元及价值1000元的鹿茸酒一瓶。2009年11月,朱蔚强再次利用主管相关案件的职务之便,以购车为名,向代理案件的支某索要5万元。
2010年8月,朱蔚强因涉嫌受贿、枉法裁判罪被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朱蔚强主动交代了一起枉法裁判罪行。
2009年,朱蔚强在担任审判长审理欧阳某与吴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过程中,接受原告欧阳某的朋友——律师王某的请托并收受他送的6张烟卡等物品。然后朱蔚强在审理过程中,故意违背事实,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支持被告主张的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而对原告有利但证据不充分的事实却予以认定,从而作出错误判决。尤其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吴某于2008年9月11日借款80万元的事实,在被告举证已有确实证据证明已经于当天将该款归还的情况下,仍然错误地认定借款尚未归还,否定已经还款的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于2009年5月22日作出要求吴某向欧阳某归还8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判决。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纠正了朱蔚强的错误判决。
在1月11日的庭审活动中,朱蔚强当庭承认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罪行。他的辩护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朱蔚强受贿活动中有两笔贿赂系借款关系,不是受贿行为。同时辩护律师认为民事案件审判中法官有自由裁量权,对证据可以自由采信,认为朱蔚强不存在枉法裁判行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