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与广东法院座谈时,肖扬提出了三个题目:第一,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运转情况怎么样?正常不正常?衔接好不好?有什么问题?怎样解决?第二,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社会治安情况有什么变化?是好了呢?还是坏了呢?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是升了还是降了呢?第三,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有没有给下级法院带来什么困难?比如,有没有造成新的超期羁押?看守所压力大不大?
在对广东各级法院今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充分肯定后,肖扬要求,要立足于正确判断社会治安形势这盘棋。做好死刑案件审判工作,必须深入了解、全面客观判断当前社会和所在地区的治安形势,考虑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不能脱离治安状况抽象地谈刑事审判,必须考虑治安是否良好、社会是否稳定等因素。
“今年1至5月的社会治安形势走势良好,刑事案件发案数持续下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普遍提高,这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经济发展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结果,是政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提高工作水平的结果,也正是我们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基础条件。这些数字同时也表明,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社会治安形势总体上平稳有序、发案率稳中有降,这说明我们的分寸把握是好的、政策是到位的、过渡是平稳的。”肖扬说。
肖扬特别强调,必须紧紧把牢一二审质量这道关。办理死刑案件,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他还要求,正确把握宽严相济这个度。“宽”和“严”都是相对的,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弱化另一方面,必须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不能“宽”无边,也不能“严”无度。“宽”可以增加和谐因素,“严”可以消除不和谐因素。重罪轻判固然不对,轻罪重判一样也是错误的。必须全面衡量从宽与从严情节,正确把握宽严尺度,做到因时而宜,因地而宜,因案而宜,因人而宜,确保罚当其罪。
肖扬指出,必须始终贯穿证据裁判这条线。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如果定罪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存在疑问的,则应当留有余地,尤其是死刑案件,必须做到杀者不疑,疑者不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