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中海油:坚决执行海洋...
  • ››中海油就康菲漏油道歉...
  • ››中海油漏油疑污染河北...
  • ››辽宁和河北海水浴场发...
  • ››渤海溢油事故再追问:...
  • ››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
  • ››中海油否认隐瞒多起漏...
  • ››中海油频现漏油事故 从...
  • ››我国最大海上油气田渗...
  • 中海油:坚决执行海洋局决定 依法承担责任
    作者:记者李延霞 胡俊超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9-04 09:23:1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华网北京9月3日电国家海洋局2日作出了责令康菲公司执行蓬莱19-3全油田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等决定。对此,中海油3日表示,尊重并将坚决执行国家海洋局的决定,同时将积极推动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中海油董事长、党组书记王宜林表示:“中海油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国家海洋局作出的五项决定,加大监管力度,积极督促、配合作业者深化‘两个彻底’要求的落实。”

    中海油表示,将加大对康菲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康菲公司坚决执行国家海洋局的决定;全力支持、协助康菲公司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深化国家海洋局“两个彻底”要求的落实;督促康菲公司尽快制定泄压及封堵溢油源的作业方案,组织专家审查,确保方案的科学、合理、安全;重新修订蓬莱19-3油田开发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一时间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在公司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此外,中海油将积极推动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更好地承担起相应责任。

    中海油总经理杨华表示:“公司将就国家海洋局的五项决定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同时积极研究建立海洋环境生态基金方案。及时发布信息,接受公众的监督。”


    Tags:康菲公司 蓬莱19-3油田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传媒集团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注册证号码:1133595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登记证号码:37954919-000-05-14-5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