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继续稳坐职务犯罪的“头把交椅”。在一些重大工程密集上马的地区,涉案人数和金额成倍增长,令人触目惊心。
“实事求是地说,检察机关在工程建设领域挖出的‘蛀虫’不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今天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由于作案手段日趋隐秘、举报概率过低导致受贿多查处少,加之对行贿打击力度不够,使得腐败分子“安全系数”高。如何探索建立符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多渠道、多层次的预防机制,成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100万的项目竟索贿38万
由于工程建设规模大、投资高、利润丰厚、竞争激烈,不法分子为争取一个工程项目,常常不惜抛出几万、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巨资作为“敲门砖”。
据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官戚福成透露,该区查办的宋某受贿案中,权某为了能承揽到甘肃某电力部门一个报价为120万元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施工工程,竟然采取跟踪、守候等手段,行贿宋某现金20万元;在另外一起案件中,官员段某从一个1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狮子大开口”索贿38万元。
“六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的工程款都拿去行贿了,这些工程的建设质量可想而知。”赵武安表示,除了权钱交易现象突出、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当前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还具有这样几个鲜明的特点。
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曲线牟利。招标人为照顾关系或捞到好处,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分解成一个个不需要招标的小工程,或者将本应一次批报的大工程分阶段批报。还有一些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分包之实从中捞钱,几乎没有被查处。
作案手段多样化,方法日趋隐蔽狡猾。为逃避法律制裁,行贿分子往往不断变换作案手法,名目繁多。检察机关受制于落后的侦查技术,对这种“一对一”的贿赂案件往往难以突破。
此外,涉案人员身份逐渐复杂化,且绝大多数均为单位“一把手”。窝案串案现象突出,共同贪污、合伙受贿作案的情况较为普遍,常常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严重不负责任,或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构成受贿罪的同时又构成渎职犯罪。
重点预防审批权和管理权
既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形势如此严峻,预防工作应当如何入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面对记者的疑问,赵武安说,工程建设领域之所以容易“前腐后继”,归根结底是因为市场不规范、监管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漏洞所致。“检察机关要做的,就是找准预防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把这些漏洞全部堵上。”
他介绍,重点项目建设往往涉及单位较多,在开展预防活动中,要注意区分各自的职能作用和性质。对具有重大项目管理、支配权的单位、案件多发单位实施重点预防。
落实在具体层面,需要重点对“两种权力,两条主线”进行预防。“两种权力”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权(包括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和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权(包括事权、财权、物权);“两条主线”是指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两条主线。
赵武安告诉记者,重大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一般主要发生在行政审批、征地拆迁、施工图设计、招投标、施工总分包等10个环节。
前中后全程监督步步到位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就市烟草公司卷烟配送中心项目开展重点工程项目预防,在建设工地、项目办、监理办安装13个24小时监控器,实时记录与工程相关的各项活动,对工程的关键环节由业主代表进行现场监督,确保业主全面掌握工程进展情况。同时对与工程相关的会议实行全程录音,提升预防职务犯罪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受到建设单位的欢迎。
赵武安表示,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各环节作案的手段、特点和规律,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出形式多样的预防对策。今后,检察机关将加强措施,巩固已有成果,力争做到“事前”、“事中”、“事后”三步监督步步到位。
加强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工程招投标环节。要求业主单位必须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列入招标文件的必经程序,对中标单位,建议工程双方签订廉政协议,由工程双方作出廉政承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检查。
加强事中监督,关注工程建设环节。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协助建设单位完善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尽可能堵塞各种漏洞;加强动态跟踪监督,通过查阅工作台账、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明查暗访和开展个别谈话等,全面检查廉政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加强事后监督,关注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环节。对工程监理部门的行为加强监督,使竣工验收依照有关程序严格进行;严格工程款拨付手续,关注工程资金管理环节;会同审计部门对工程决算加强监督,防止施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虚增工程量,节约建设资金。
“检察机关还要注重服务意识,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以及廉政宣传教育,做好预防咨询等,全面保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赵武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