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2月20日电 由安徽省利辛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该省阜阳建工集团原董事长刘和平涉嫌受贿、行贿一案日前有了最终结果,利辛县法院于12月2日以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后,在法定期限内,刘和平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这就意味着该判决目前已经生效。
今年57岁的刘和平一直在国有企业安徽省阜阳建工集团工作,历任技术员、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至案发任该集团董事长(正处级)。今年3月31日,亳州市检察院将刘和平涉嫌行贿、受贿一案指定利辛县检察院依法管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阜阳建工集团中标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工程,为感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帮助,刘和平经与负责该工程的阜阳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维峰(另案处理)商量,于2003年9月送给杨德龙一张13万元存折和7万元现金送。此后,为了该大楼的工程款拨付及装修等事宜,刘和平又先后6次共送给杨德龙15万元人民币。1999年至2003年间,刘和平为了使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家义(已判刑),能够在阜阳建工集团承建审判大楼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送给刘家义人民币14万元人民币。
关于刘和平受贿一节,法院审理认定,1999年至2010年,刘和平在任阜阳建工集团副董事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278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一审法院作出上述认定后,以受贿罪判处刘和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记者从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中注意到,在向刘和平行贿的17人中,有14人都是其建工集团的项目经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负责人,刘和平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承建安排、帮助贷款、协调工程上的关系等方面为之谋取利益。2002年9月,刘和平安排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维峰具体负责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工程的施工,收受王维峰10万元。为感谢刘和平在工作上给予的支持和关照,王维峰此后又多次送给刘和平共13万元。
2008年四、五月间,安徽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准备开发合肥御龙湾小区一期工程,阳建工集团项目负责人范成好获得信息后,请刘和平帮忙联系并答应给予好处。经刘和平协调,阜阳建工集团承建了御龙湾小区1号楼、2号楼工程,刘和平安排范成好具体承建。此后,刘和平5次合计收受范成好人民币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