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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笔“违约金”从何而...
  • 这笔“违约金”从何而来?
    作者:张东  来源:今日安报  发布时间:2007-02-07 1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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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丘市驻深圳办事处用已被冻结的土地与一公司签订楼房开发协议,后又起诉该公司“违约”。经法院审理,该公司须向办事处赔偿10万元违约金……


      商丘市驻深圳办事处(下称办事处)与商丘市大宇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联合开发办事处所属一处土地,楼房即将竣工时,建筑公司却获悉该宗土地因银行欠款早被土地部门冻结,相关手续无从办理。经多次协商无果,建筑公司中止支付最后一批购地款。随后,办事处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土地款。而建筑公司施工处负责人杨学志对法院的判决感到不满,表示是办事处在欺诈建筑公司,并对法院的判决表示不服。


      案件:
      “问题”土地引来曲折官司


      2005年3月,建筑公司与办事处联合开发一处住宅楼,该地为办事处所有。开发前,办事处说土地没有任何问题,还出示了土地所有权证明。随后,建筑公司获悉该宗土地因银行欠款于2002年11月被土地部门冻结。多次协商无果后,建筑公司中止支付最后一批购地款。办事处遂以建筑公司违约为由起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疑点:
      受骗方赔偿欺诈方违约金?
      此案自2005年12月23日受理以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后共开庭6次。最后,法院判决建筑公司付清余下的50万元购地款,并以建筑公司没有按城市规划、城建、消防施工为由,判决建筑公司赔偿办事处违约金10万元。
      手拿判决书,杨学志气愤地说:“我们应法院的要求,拿出20万元押在法院作为诚信抵押金,用来解冻土地。可是,法院后来却让我们把50万地款全部付清。我提出如果办事处不还贷,我们的相关手续办不下来怎么办时,主审法官还说我们可以起诉。一场官司已经让我们筋疲力尽,法院这样判案也太不负责任了。”杨学志还说:“在楼房开发中,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商定扩建基层面积和变更楼梯位置,法院也认定补充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没想到却以我们没有按城市规划、城建、消防施工为由,判决赔偿办事处违约金10万元。受骗方要赔偿欺诈方违约金,真是闻所未闻!就算我们没有按城市规划、城建、消防施工,也是双方都同意的,而应有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不应由法院进行处理。”
      银行欠款被冻结土地人员名单记录显示,办事处的该宗土地因欠贷于2002年11月被土地部门冻结但在建筑公司搞开发时并没有予以说明。建筑公司获知原告已经丧失履行合同能力,依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行使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中止支付地款,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判决书对这一点没有支持,颇有点耐人寻味。
      律师:
      建筑公司有权中止合同履行
      针对此案,商丘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明智说:“该案属于双方都有义务案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建筑方享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合同效力的表现。它们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其债务。所以,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对抗辩权人是一种保护手段,免除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所以,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就其防患于未然这点来讲,作用较违约责任还积极,比债的担保亦不逊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而非违约,应受法律保护,而不得令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
      □安报记者张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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