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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蓬溪法院制造冤案遂宁中院发声
    作者:记者 魏斌侠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14-11-09 18: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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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蓬溪法院制造冤案欲骗国家赔偿》追踪:

        遂宁中院“避重就轻”回复被当事人逐一驳斥

     

    20141012,为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流失,本网记者分别向蓬溪县委书记林建国、县政法委书记唐建军、蓬溪县法院院长何宪法、遂宁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兰新华、副院长徐昌辉寄去了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问题,请其予以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只有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刘晓龙庭长一人回复。以下是双方就本案相关问题的回复实录:

    遂宁中院回复:我院和蓬溪法院审查后均认为该案件执行中存在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公的问题,蓬溪法院就该案多次向蓬溪政法委和我院报告,我院向市政法委和省法院作了专题汇报,上级机关均要求两级法院依法、及时处理该案。


        
    唐术清解答: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是蓬溪县法院的问题,应当由法院承担责任,与唐术清无关。我认为法院原来执行程序、实体处理都是正确的是合法的。


        
    遂宁中院回复二、买受人唐术清是蓬溪法院执行干警杨素英的母亲,二人系直系亲属。相关证据证实唐术清仅是名义上的买受人:(1)蓬溪法院执行卷宗载明,
    2005922,拍卖成交日当天杨素英即向承办法官递交房屋转让协议,转让人是唐术清,受让人是何绪全(杨素英之夫)。(2)在调查笔录中,何绪全承认涉案房屋是自己夫妻购买,杨素英承认是自己几姊妹共同购买。(3)涉案房屋一直由何绪全、杨素英夫妻二人在管理使用。


       
    唐术清解答:(1)、法院干警直系亲属不能购买法院组织的拍卖的财产问题,四川省高级法院在
    20061115在南方都市报刊登了这个规定,但本案是法院委托拍卖公司举行的拍卖,不是法院直接组织的拍卖、变卖财产。

     

    唐术清是2005922在拍卖公司竞买的房屋,后法不能溯及以前已经办理的案件。如果竞买人从拍卖公司竞买成功,拍卖公司是有权处分人,竞买人是正常取得财产,《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竞买人与拍卖公司(行纪人)建立了买卖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无法律关系。

     

    因此,拍卖行为应独立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应受人民法院裁定的拘束,这样才能保证拍卖行为的交易安全。200385,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2001]执他字第22)中,已经非常明确的表明法律运用和法理精神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拍卖、变卖措施,是基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公信力,买受人通过法院的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的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交易行为,对其受让所得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2)、拍卖法没有规定竞买人的条件。因为拍卖是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不管竞买人是谁都是以最高价成交,任何人都不能阻止竞买人出价竞买标的物,法院到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在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拍卖公司的拍卖程序是错误的。


       
    3)、何绪全与唐术清的协议,法院没有认可,也没有发生实际的意义和作用,是无效合同,唐术清的财产她自己也有权处分,卖给谁都是她的权力。母亲购买的房屋儿女出资也是应当的,没有什么过错。该房是租赁给田红军的,所有的证照都是田红军的,我们只是经常在那里去喝茶。不是我们在管理使用。法院不按照事实和证据,用推理方式认定是我买的房屋,是对我进行栽赃陷害。


       
    遂宁中院回复三、资产评估人员无评估资质,资产评估结论严重偏离市场价值。涉案资产两名评估工作人员均无评估相关资产的资质,由该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评估报告结论为涉案房屋单价为350/平方米,经调查当时相同位置的房屋交易情况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评估价格和当时市场价格相差很大。


        
    唐术清解答:关于评估人员无资质、资产评估结论严重偏离市场价值的问题,评估机构是法院委托的,评估人员有无资质和评估价格的高低都是应当由法院进行审查,如果当时就认为价格低了,法院就不应该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的房产,这个问题与唐术清无关。


      
    遂宁中院回复四、在买受人未将2万元尾款交至执行法院的情况下,蓬溪法院违规作出了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并送达相关人员。


        
    唐术清解答:法院当时就裁定认可这2万元属于被执行人王显本应当承担的过户费,多则归王显本所有,不足由唐术清负担。法院也没有要求唐术清将这2万元交到法院指定账户保管,到撤销裁定书的时候都没有通知唐术清将这2万元交到指定账户保管,法院收取了唐术清的拍卖款,并用于偿还被执行人王显本的银行借款,就证明唐术清竞买到房屋后应当履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2万元应当由唐术清办理过户时使用不交法院是正确的。

     

    法院2005922就拍卖了财产,在20133月才发现未交清拍卖款,那这个法院的法官在干什么?法院当时认为是错了,就不应当收取唐术清的拍卖款,唐术清的钱在当时可以购买任何地方的房屋。

     

    法院一纸文书撤销原裁定,还强制执行,致唐术清重伤,毁损其财物是极其不负责任、严重违法的行为,保护躲债人借款不还的违法利益,扰乱了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损害了合法购房人唐术清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法院的错误不应当由唐术清来承担。


       
    遂宁中院回复五、蓬溪法院执行干警杨素英违反相关规定,违规插手不是自己承办的案件,未经领导审批自己手写公函向拍卖公司送达。


       
    唐术清解答:拍卖成交后,杨素英应拍卖公司的要求,按照拍卖公司的草拟的内容,为拍卖公司抄写了一个通知,内容是拍卖公司拍卖成交后不直接收取拍卖款,拍卖款由法院直接收取。这也是经当时的承办人和执行局领导同意了的,因为这个通知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拍卖款不是法院的也不是拍卖公司的。拍卖执行标的物的目的是债权人收到钱。

     

    我代写这个通知对拍卖价款没有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我们办案人员之间互相协助,互相填写法律文书,在工作中是常有的事,而且这种情况还很多,随便翻一下案卷都可以发现不同的办案人员的卷宗内都不了承办案件人一个人的笔迹。

     

    因为很多执行案件的执行都需要同事协助,因为查封房产等要填写很多分裁定书及送达证,承办人填写不了都叫其他同事帮助填写,填写的人员都违法了谁还那么傻去帮助同事。

     

    而且每件案件结案后卷宗都要归档,在归档之前,还有案件评查人员对每一案件逐一评查,发现违法应当及时纠正,案件评查人员都未发现有错,就证明是正确的,不违反法院的规定。案件的一般通知不是正式法律文书,不需要领导签字,这种情况在当时的案件和现在的案件中都有。

     

    比如对案件的原有鉴定书不服,当事人又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又不愿意垫资鉴定费等,办案人员就可以给当事人写个通知在好久时间内到法院预交鉴定费及其金额,这些都是承办人自己根据案情自己决定,不需要领导审批。如果需要领导审批,当时的案件承办人就应当去找领导签字。没有去找领导审批,就说明不需要审批,是正确的。


      
    遂宁中院回复六、我院认为该案件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程序违法,实体处理不公的问题,蓬溪法院涉案干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蓬溪法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撤销原拍卖成交裁定,强制腾退房屋返还给被执行人,是合适的、恰当的、正确的。


       
    唐术清解答: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是2001年的纪律处分条例,已经修改了几次了。我没有上述行为。也没有违反民诉法,和其他法律。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为什么要求唐术清申请国家赔偿一事的核心问题,刘庭长对此只字不提,整个回复呈现“避重就轻”。蓬溪法院院长何宪法对此更是采取了不回复,不理会。临近发稿时,记者联系上王显本,问其与唐术清的房屋纠纷,怎么处理?王显本回答叫唐术清找法院,至于其10年前到底到哪里去了?王叫记者去问警察!真是让人啼笑皆非。


    Tags:四川蓬溪法院 制造冤案 骗国家赔偿 遂宁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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