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采访走私贩卖毒品“死刑犯”冷国权律师杨俊哲
图:丹东市公检法联合炮制冤假错案冷国权被“大毒枭”
图:访民顾建勋强烈要求为狱友冷国权遭到的刑讯逼供出庭作证
2009年1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等罪对东港市经营海螺的商人冷国权及合伙人李英全下达死刑判决书。
2010年9月25日,人民监督网记者朱瑞峰前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县采访了冷国权的辩护人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杨俊哲律师。杨俊哲律师说:“在第一次会见中,办案警察违法陪同律师会见当事人冷国权,冷国权迫于办案警察的淫威不予配合辩护律师会见。第二次会见中,办案警察没有到场,冷国权大呼冤枉。以下为人民监督网记者采访录音。”
人民监督网记者:请讲一下第二次会见冷国权的情况?
杨俊哲律师:是(2009年)7月2日,案件已经到检察院了,我又去会见了,我们两个人去会见。
这次会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没有在场,冷国权向我诉说了他在公安机关所交代的犯罪行为,都是在被刑讯逼供之下,按照公安机关的诱导所做的笔录。所做的有罪供述都是不真实的,并且要求律师为他申冤。会见结束后,我把冷国权的观点向冷国权的亲属作了说明。
我于今年7月14日再次会见冷国权(这中间可能还会见过,我记不住了,有的没说什么,没有做笔录),详细询问了冷国权被刑讯逼供的过程。这次会见中冷国权明确要求我代替他对他被刑讯逼供的问题予以控告,冷国权在这次会见中向我详细描述了丹东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自2009年1月19日晚开始,先后四次被刑讯逼供的过程。他讲,每一次被刑讯,都是公安机关外提,每一次都是两天或三天时间,每次身上都留有伤痕。
2009年8月7日,应冷国权的要求,我再次会见冷国权,在这次会见中,冷国权又和我诉说了除上次诉说的4次刑讯逼供之外,还有两次刑讯逼供的过程。
2009年7月19日,根据冷国权的要求,我以冷国权辩护人的身份起草了一份控告书,以律师的名义,控告丹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冷国权涉嫌走私贩毒一案,对冷国权实施刑讯逼供,办案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并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要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所形成的口供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不予采信。
在我提出控告之前,根据冷国权所提供的信息,律师找到了能证明冷国权被刑讯逼供回监室,身上带伤的情况,三位证人名叫顾建勋、文科、张志涛。律师通过法定程序调取了三位证人的证言,并随控告书一并交给检察机关。这三位证人证言均证明了他们与冷国权同号期间,冷国权被外提之后,回号身体留有伤痕。从而可以证明冷国权被外提期间曾受到过刑讯,律师的控告信交到丹东市检察院之后,曾先后多次与丹东市检察院电话联系,询问案件侦办情况,丹东市检察院每一次都是好言相对,承诺一定查处。
人民监督网记者:丹东检察院当时是谁受理的?
杨俊哲律师:我知道是一个姓陈的科长。
人民监督网记者:什么科的?
杨俊哲律师:控告申诉科吧。陈阁。
人民监督网记者:他是个什么职位?
杨俊哲律师:反渎职侵权局局长。他开始给办的,办得可积极了。多次电话联系,最后也不了了之,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后来陈局长又把这个案子交给安德民局长办理,也是反渎职侵权局的,是副局长。在丹东市检察院,我和他俩在大厅见了一次面,我要求丹东市检察院对我的控告给予答复,他们搪塞过去就走了,没有接待我。
人民监督网记者:至今未对律师的控告进行答复?
杨俊哲律师:没有,要书面答复也没有。
在这期间,根据冷国权提供的信息,我又调取了与冷国权同号的宋连江、杨春海的证言,这两个人也证明了冷国权被外提之后身上有因刑讯留下的伤痕。
这个案件到法院之后律师通过阅卷,发现这个案件在证据上没有连贯性,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存在着很大的或然性,不是像公安机关和律师介绍案情时说的那样是涉及几十人、跨越几十个省这么严重的一个案件。
需要说明一点,认定冷国权犯罪完全是根据冷国权本人被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及所谓的他的同伙人李春吉、李英全的供述而认定的。在供述当中他们表示先后贩毒达9次之多,而公安机关认定的只有4次,审理时法院认为这4次在他们3人的供述中有一致的地方。但是律师发现,即使是被法院认定的这4起犯罪事实也都是没有毒品来源的上家,其中前三次犯罪也没有说明毒品的去处。
人民监督网记者:没有上家,也没有毒品的去处,也就是说没有下家?
杨俊哲律师:对,前三次没有下家,最后一次没有上家。庭审中律师询问了本案的关键证人李春吉。
人民监督网记者:这是第一次庭审吗?
杨俊哲律师:是。2009年10月26日,丹东中法第一次开庭。
人民监督网记者:你在庭审中怎么问的?
杨俊哲律师:在公诉人询问完后,本律师询问了李春吉。李春吉在交代中把他在公安机关供述的大部分内容否认了。他的回答也与公诉人指出的问题大相径庭。在询问进行中,审判长宣布休庭,为保证庭审行为的连续性和被告人回答问题的连贯性,我当即提出异议。审判长于蔚超告知我,特殊情况必须休庭。休庭后,法庭进来几个人拿着手铐,把其中一个姓高的被告的律师带走,这都成笑话了。
人民监督网记者:现在出来了吗?
杨俊哲律师:出来了。抓进去几天就放了……。据他们讲,他们是做的套,带走一下就放了。他们那几个在底下配合好了,刑侦(办案警察)在旁听席上坐着,我们不认识,他(办案警察)还跟他(李春吉)打招呼,等到李春吉的话答不上来了,一会儿说不知道,一会儿说想不起来了,他(办案警察)就往外走了,然后底下(办案警察)就上来人抓这个律师。
人民监督网记者:杨律师请讲一下第二次法庭庭审的情况?
杨俊哲律师:第二次开庭是2009年11月10日。我首先询问了李春吉,由于你在公安机关和第一次庭审中有供述笔录在卷,本次开庭还将形成供述,如果三次供述不一致的话,你以哪次供述为准?李春吉明确答复,以这次庭审为准。
我在询问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本案认定的四起犯罪所涉及的李春吉所能证明的相关细节,包括有无事先共谋,接受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形状、数量。
李春吉的回答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大部分内容都不一样,同时这次庭审中被告人李英全也当庭翻供,并陈述其在公安机关也遭到了刑讯逼供,所形成的供述材料俱不真实。这次庭审中,李英全否认了他从冷国权处拿到毒品出去贩卖的这个关键事实。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我为冷国权做了无罪辩护。理由是这么几个方面:公诉机关指控冷国权犯罪的事实不能成立,体现在毒品来源不清,毒品数量不清,毒品质量不清毒品去向不清,没有犯罪实物,指控合谋无事实。根本没有合谋,从来没有公布说事先有合谋过,说承认给你打电话让我给你卖毒品,找冷国权卖,没有这回事。同时存在着证据不足,李春吉的供述前后矛盾,李英全当庭翻供,否认与冷国权有过走私毒品和买卖的行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我同时特别强调,冷国权被刑讯逼供已经丹东市检察院立案。辩护人当庭所举的证人,文科、顾建勋、张志涛、宋连江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这一事实,我特别强调了这个问题。辩护人认为,应认定冷国权不构成走私贩毒罪。
第一次庭审时,辩护人曾提请法庭调取检察机关已立案的冷国权被刑讯逼供的卷宗证据材料,从而确认冷国权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第二次开庭时,审判庭明确告知辩护人,经法院调取检察机关告知,对冷国权和本辩护人控告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一案没有立案,也没有调取到任何卷宗材料。
这是整个的过程,我多次会见冷国权,冷国权多次跟我讲,他没有参与毒品犯罪,也多次跟我讲他被刑讯逼供的经过,他讲的基本上内容是一样的。就是这么个过程,这是一审的过程。
人民监督网记者:一审判决后你为冷国权提出了上诉?
杨俊哲律师:一审宣判冷国权死刑。冷国权要求上诉,辩护人为冷国权起草了上诉状,将该案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图:冷国权(陈东)的只有提讯时间没有入监回所时间的提讯证
人民监督网记者:杨律师请讲一下冷国权被公安机关传唤、羁押的情况?
杨俊哲律师: 2009年1月19日晚间8点钟冷国权被抓,从看守所出具的接收财务登记表可以看出冷国权的入监时间是2009年1月22日。公安机关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拘传的时间是24小时,超过了24小时。
人民监督网记者:那就构成非法拘禁了?警察没送进看守所。
杨俊哲律师:这段时间就被刑讯逼供了,这段时间就打了。我控告丹东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冷国权刑讯逼供一案,开庭时我申请法院调取检察院对该案的立案卷宗材料,庭审时主审法官告知我没有立案,并出示了一份冷国权的健康检查笔录。
人民监督网记者:谁出具的?
杨俊哲律师:这份笔录是凤城看守所出具的。出具的时间是2009年11月20日。这份健康检查笔录检查时间是检查时间是2009年1月20日,这个时间冷国权是押在丹东看守所,并没有在凤城看守所,凤城怎么给我出具这个材料,这不是造假吗?
人民监督网记者:这是一个大笑话。他们办案警察做假做糊涂了。
图:丹东市司法机关伪造的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
杨俊哲律师:杨律师拿着凤城市看守所提讯证对人民监督网记者说:“这份材料,法院告诉我是检察院提供的。这个注明的是他的入监时间,1月22日,这是丹东看守所的。做假的那个材料很关键,是凤城看守所出的材料。”
人民监督网记者:谢谢杨律师接受人民监督网采访。
杨俊哲律师:人民监督网三篇调查报道扳倒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赵余龙,人民监督网的大名响彻辽宁大地,我曾是岫岩县受害人吴云富的代理律师,希望朱瑞峰记者能真实报道丹东市的司法黑幕。同时也恳请朱瑞峰记者能帮忙联系中国政法大学的著名学者滕彪大律师能对该死刑案件进行关注!
人民监督网记者:这样明显的刑讯逼供案件难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怕错案追究吗?
杨俊哲律师:我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领取一审判决书时,我看完判决结果,当场就与法官于慰超争辩。于慰超说:“这个案件大家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不当家,我就是判处冷国权他们一天徒刑你们也要上诉。赶快上诉,别的废话不要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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