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坐在庄严的审判席上的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乌铁中院)昨日站到了被告席上,这个人民法院因涉嫌单位受贿罪接受兄弟单位——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并面临刑事处罚,这件案子不仅开了中国司法界的先例,也开了世界司法史的先例。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都没有法院涉嫌单位受贿罪成为被告的案例,这个案件确为世界司法史上的奇闻。”当地的法律专家接受大公报记者采访时说。
昌吉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说,乌铁中院涉嫌非法索取、收受贿赂款451万余元,涉嫌单位受贿罪,法院原院长杨志明、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原办公室财务会计王青梅出庭受审。
检方指控该法院犯有三宗罪案:
2001年,法院院长杨志明接受乌鲁木齐一公司经理李某的提议,将法院办理案件的拍卖业务交由乌鲁木齐一家拍卖公司独揽,所得佣金三七分成(法院三,公司七),并安排副院长李某以该院法官协会的名义与拍卖公司签定协议,由执行局局长蔡红军具体负责协调,2001年至2005年7月,共收授拍卖公司付给的佣金9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2000年下半年,杨志明召集某价格事务所负责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开会,提出涉案标的物的评估作价费由法院和该物价事务所四六分成,由蔡红军负责,五年内共收人民币284万余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此外,被告单位乌铁中院还成立“A类”办案组,负责乌鲁木齐某投资咨询公司申请执行某银行、某集团等案件,在2002年至12005年间多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以“感谢费”名义给付的72万元,此款由王青梅管理。
检方说,自2000年至2005年五年内,乌铁中院接受请托,索取、收受人民币451万元,交由王青梅管理,王按院长的授意,将上述款项未存入法院的帐户,而存入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名义开设的帐户,或者直接提取现金使用,根据这个情节,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乌铁中院的刑事责任。
检方另指控院长杨志明受贿罪、贪污罪:杨曾在2005年以帮助女婿偿还债务的名义收受某集团总经理10万现金;2005年1月,杨的女儿欲购买轿车,杨要求王青梅从单位的小金库里提出现金10万元给女儿买车,此款一直未还。
当日,开庭审理后,由于6位辩护人对程序问题产生质疑,法院决定择日开审。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大公报记者,《刑法》387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清洁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国家有这条罪名,但是至今尚未有案例,这个案件开了国内司法界的先例。从目前搜集的资料看,在国外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这位法官说。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是国家的专门审判机关,原受乌鲁木齐铁路局领导,负责审理铁路系统的案件,3年前,法院移交地方管理,审判业务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辖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三个铁路运输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