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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命案轻判”并非...
  • “拆迁命案轻判”并非鼓励以暴制暴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9-10-20 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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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非法拆迁,挺身抗暴者将会有何遭遇?辽宁本溪公民张剑的故事,显然是一个生动注解。为反抗非法拆迁方的入室侵扰,张剑挥刀刺伤一名拆迁者,并导致其死亡,而法院最终以防卫过当,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中国青年报》10月19日》)。
     

      对一起命案而言,“判三缓五”当然算是轻刑。从司法角度来看,张剑为保护家庭、个人免受不法侵害,采取自卫措施,应当算是正当防卫,但在此过程中致人死亡则属过当,此外,本案属于拆迁过程中的民事纠纷,被害人本人亦有过错,再加上张剑系投案自首,主观恶性不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法院从轻裁判显得合情合理,也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旨。

      然而,针对这项判决,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有学者提出,既然张剑杀人后,自家房屋仍被拆除,因此,张剑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也有律师提出,立法不应对正当防卫限制过严,应适当放宽条件,鼓励公民对非法拆迁行为使用防卫措施。相关专家也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本溪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指导性案例”。

      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现实体现,“辽宁拆迁命案”的判决当然有作为“指导性案例”的价值,但是,这一“指导性”,不能被片面解读为暴力应对非法拆迁应当轻判,更不能因此对防卫过当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从刑法意义上看,“不法侵害”是指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侵害,拆迁方华厦公司的“打人、砸东西、扒房”,都构得上“不法侵害”,张剑有权予以抵抗,但是,只要拆迁方的“侵害”没有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构成严重暴力犯罪的程度,张剑的抵抗行为仍应以不损及侵害方的生命为限,不能适用“无限防卫权”。如果动辄鼓励公民使用“无限防卫权”,将使正当防卫行为失去程度限制,导致不必要的伤亡。即便张剑的房屋最终未被拆除,也并不能成为张剑杀人的正当化理由。

      张剑最终被判处缓刑,当然对非法拆迁者有震慑作用,但对他一人的追诉,并不能最终遏制暴力、非法拆迁的泛滥。法律的力量,不仅体现在宽严相济,还应表现为细密法网、平等适用,对那些非法侵入张剑住宅者,对那些肆意扒房、打人者,我们的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非法侵扰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者在反思这一悲剧的同时,更应考虑的是,为什么被指定为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择址建设用地”的长青社区,突然变成了华厦公司“山水人家”豪华别墅群的开发地?为什么检察官会当庭把一个豪华别墅群列入“惠民”工程,而让张剑不要“漫天要价”?为什么政府已经下达《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开发商仍然明目张胆,大搞非法拆迁、暴力拆迁,这中间到底有什么关联或内幕?我们相信,一个宽严相济的刑事判决,只是让人们感到司法的人情,但若干个能够回答并阐述上述疑问的判决,才能真正震慑黑恶势力,并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Tags:拆迁命案 轻判 以暴制暴 辽宁本溪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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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摘要(共 4 条,得分 370 分,平均 92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4cms988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0-10-30
    · 2003——2007年该厂处于停产状态,此期间由原厂厂长张璧负责。得知该厂出售大量原厂土地的消息,我们多次询问债务,但该厂推脱现在停产,没有钱,我的债务就这样拖下去。2007年秋,由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
    [回复] 3cms988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10-10-30
    · 谁能帮帮我们啊,无家可归何时才能解决!!!
    各位领导您们好:
    我们是来自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造纸厂的10来户工人,1991年李旺山任朔州市造纸厂厂长期间,朔州市造纸厂仍有149876
    [回复] 2王建兵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10-22
    · 正当防卫与防卫过旦,不明白.有吊势把中南海拆了
    [回复] 1白云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10-20
    · 毛泽东说的好:“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一个人连自己的家园都遭非法份子抢夺了,还不敢站出来的还算是人吗?应该严惩的是那些非法份子,而不是善良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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