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安徽马鞍山国土局长王...
  • ››安徽马鞍山原副市长吕...
  • ››安徽马鞍山原副市长吕...
  • 安徽马鞍山原副市长吕金宝犯受贿罪被判刑
    作者:佚名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09-12-18 16:16:4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这是吕金宝站在被告人席上(12月16日摄)。当日,安徽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吕金宝以收受赌资、装潢款、感谢款等名义,受贿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9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新华社记者 程士华 摄

        新华网合肥12月16日电(记者程士华、周相吉)16日下午,安徽马鞍山市原副市长吕金宝受贿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吕金宝以收受赌资、装潢款、感谢款等名义,受贿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95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被告人吕金宝曾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副市长等职务,因涉嫌受贿于2009年1月被捕。合肥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4月至2008年11月,吕金宝在金家庄区旧城改造、企业改制及其分管的农业、水利、交通、人防等工作中,通过为企业获得工程、落实优惠政策等途径,多次以收受赌资、装潢款、感谢款等名义,收受马鞍山市大昌房地产公司经理袁绍林、马鞍山市衡顺建筑装饰公司董事长许绍卿、马鞍山市国卉园林公司总经理杨建国、马鞍山金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岁奇等21人或单位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50多万元、美元9500元。

        法院认为,吕金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吕金宝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


    Tags:安徽马鞍山 副市长吕金宝 受贿罪 被判刑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