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眼观察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浙江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
  • ››中国青年报:横山县&quo...
  • ››北大教授孙东东:上访专...
  • ››山西沁水:“政绩工程”...
  • ››山西右玉:一名煤矿老板...
  • ››奶农怎么成了三鹿的替罪...
  • ››从躲猫猫到做梦死亡
  • ››湖南:双蜂县土地菩萨的...
  • ››三鹿300万贿赂搜索引擎 ...
  • ››三鹿集团对消费者负责的...
  • ››张鸣:石家庄市政府的道...
  • ››2009:“草根”网络监督...
  • ››王建勋教授:嘉湖阁事件...
  •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房价...
  • ››山西疫苗“活”了,人民...
  • ››山西抓CCTV记者 代理律...
  • ››山西右玉喜鹊沟煤矿:股...
  • ››调查:谁是山西右玉县喜...
  • ››山西忻州市俩局长落马背...
  • ››唐山耄耋老人举报贪官十...
  • ››唐山为民村书记被判刑 众...
  • ››太原市邮政局将《生活晨...
  • ››乌鲁木齐:四川男子为讨...
  • ››北京上海广州楼市牛年并...
  • ››调查记者朱瑞峰:重庆涉...
  • ››鲁宁平:民间维权 有苦难...
  • ››民众依法建议罢免浙江淳...
  • ››安徽宿州:访民甄平得罪...
  • ››驻京办“跑部钱进” 是中...
  • ››“干部卖房”捅破最后一...
  • ››卢武铉总统的自尽与知耻...
  • ››北大教师孙东东就“精神...
  • ››鄢烈山:孙东东们为何见...
  • ››看守所做噩梦死追踪:检察...
  • ››合肥官员高调挺楼市 书记...
  • ››周泽:李敏案律师会见奇...
  • ››茅于轼:我们时代最伟大...
  • ››别相信贪官交友不慎
  • ››脱离了选民的人大代表啥...
  • ››中央党校副教授:网络监督...
  • 相关文章
  • ››时评:领导司机狐假虎...
  • 时评:领导司机狐假虎威背后有制度性漏洞
    作者:庾向荣  来源:中广网  发布时间:2010-01-30 20:46:4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近日有网友称温州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两日内开三次房,事件曝光后引发关注。温州市对此事件进行了调查核实,调查结果系蒋珍明的司机李某某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先后在三处宾馆开房。(1月27日《今日早报》)

        也不能完全说司机李某某全部冒名顶替,如果按照调查核实的情况,有一张发票是开了两个房间的,用的是蒋书记的身份证登记的,蒋书记又亲自入住了,怎么能够说“未经请示、冒名顶替”呢?

        从网友曝光的三张发票来看,这样的事虽不能说司空见惯,至少也是非常普遍的。一些领导司机用领导之名在外消费,早已成为官场的一个“潜规则”。 

     有些司机,成了领导的管家、仆人、跟班,在外出时,开房、消费等这样的小事都是司机鞍前马后忙碌的,司机乘机捞点小便宜,也就在情理之中了。也正因为一直是围着领导转的,打着领导的牌子干点别的事,不仅没有人会怀疑,有的还会当作向领导献殷勤的好机会呢。

        从另一方面来说,领导与司机的特殊关系,使得司机掌握着太多的秘密,那么让其经济上得点实惠,也是封口的一种方式。司机的狐假虎威,实质上是各得其所。

        当然,从深层次来说,是一些领导对身边人要求不严,发生在司机身上的事,其主要责任还是在领导身上。“狐狸”再狡猾,如果没有“老虎”的默许和配合,其企图又怎能得逞?

        司机狐假虎威能够得逞的原因,除了领导的失职之外,也有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的因素。比如,在某些场所,不论什么消费、甚至不消费都是可以开成住宿发票的,这也不是什么秘密了。三张发票中,除了正式的住宿费外,还有电话费、就餐费,甚至还有在商场中消费的费用。

        还有,报销发票,需要当事人签字,需要有人审核,那么以蒋书记之名报销的费用,蒋书记签过自己的大名吗?如果蒋书记没有签过自己的大名,李某某以蒋书记之名报销费用,那岂不成了诈骗?另外,审核人又是如何审核的?如果审核人员失职,那么违反财务规定的又岂止是司机李某某一人?在我看来,盖子只是揭开了一小半,狐假虎威背后还有着制度性的漏洞。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瑞安市委书记蒋珍明发票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oldweb/article/html/special-025-1.html



    Tags:瑞安市委书记 住高级宾馆 吃方便面 蒋珍明书记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