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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城步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案背后反思
    作者:汤维骏 袁崇飞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0-04-20 1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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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法院对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吴艺珍受贿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吴艺珍的部分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定罪部分及追缴吴艺珍违法所得121万元,上缴国库;撤销一审法院对吴艺珍犯受贿罪的量刑部分及对其犯滥用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受贿罪判处吴艺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网上举报,县委书记被查处

      吴艺珍,案发前任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城步县)县委书记。在此之前,他曾任城步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是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十四届邵阳市人大代表,十五届城步县人大代表。 

      2008年11月10日,湖南省检察院将吴艺珍涉嫌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网络举报材料转至邵阳市检察院。初查表明,吴艺珍确有滥用职权的犯罪嫌疑,并涉嫌重大受贿犯罪。 

      2009年3月31日,检察机关决定对吴艺珍立案侦查。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接受吴艺珍辞去全国人大代表后,经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城步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吴艺珍于同年4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5日,邵阳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洞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6日,洞口县检察院将该案向洞口县法院提起公诉。 

      违规用权,造成国家重大损失 

      2003年9月,城步县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改制,申请转让其所属的园艺场319.78亩国有土地。2004年,忠协房地产公司提出购买这块土地的申请。当年11月10日,吴艺珍组织召开会议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在这次会议上,吴艺珍明知园艺场土地是“农用地”,而且并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擅自决定将该宗地的性质变更为“未利用地”,并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决定:受让方可按国有未利用土地性质按政策向有关部门申办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 

      2006年下半年,忠协房地产公司要求将这块地的使用权证变更为商居用地。该公司总经理邵某在多次与城步县国土资源局协调未果的情况下,请吴艺珍帮忙。吴艺珍爽快地答应了,并多次要求县国土资源局予以变更。城步县国土资源局坚持只能按县政府会议纪要的决定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为此,吴艺珍在2007年12月让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某,将原会议纪要的决定修改为“受让方经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意按商居用地向有关部门申办该宗土地的用地手续”,并予以签发。结果,这块农用地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未履行“招拍挂”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出让给忠协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商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671.2万余元。 

      2008年4月,邵某将这块土地股权转让后,非法获利1048万元。在此期间,吴艺珍三次共收受忠协房地产公司所送的贿赂款37万元。 

      2004年,吴艺珍应陈某的请托,为其开发城步县中心商场项目减税一事以及工程承包、规划审批、款项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5次共收受陈某贿赂26万元。 

      辩解无据,一审被判有罪 

      2009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洞口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吴艺珍及其辩护人提出,他在“双规”期间的交代和侦查阶段的供述,都是办案人员的诱供、逼供造成的。吴艺珍的辩护人提出,检察机关指控吴艺珍受贿犯罪的证据不足。 

      法庭经审理认为:吴艺珍在“双规”期间的交代、自述材料和侦查阶段的供述一致,并与相关证人证言相吻合,同时有侦查阶段的同步监控录像证明吴艺珍没有被逼供、诱供。因此,吴艺珍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行贿人对每次给吴艺珍送钱时的动机、时间、地点、过程及周围的环境都描述得很具体,且有吴艺珍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印证,同时还有相关的旁证材料佐证,尽管没有吴艺珍母亲的证言和查获赃款,但不能否认现有证据所证明吴艺珍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 

      洞口县法院认为,吴艺珍在任城步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自2004年2月至2008年10月,共收受邵某、陈某等6人贿赂121万元。特别是在担任城步县县长期间,超越职权,擅自违法决定将人造板有限责任公司园艺场319.78亩的农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忠协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国家财产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法院遂于2010年1月26日一审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吴艺珍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追缴违法所得121万元,上缴国库。

      二审判决,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从重处罚

      吴艺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0年3月16日,邵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吴艺珍受贿案。吴艺珍坚持自己无罪,二审围绕吴艺珍是否有罪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就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展开了激烈辩论。 

      有意思的是,关于刑讯逼供问题,在二审质证时,邵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作为证人当庭问吴艺珍:“我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用什么方式对你进行了刑讯逼供?”结果,吴艺珍无言以对。 

      其实,在检察机关只掌握其滥用职权及与之相关的受贿事实时,吴艺珍就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检察机关据此再找各行贿人得以核实。案件中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吴艺珍在办案人员尚未掌握的情况下交代的。 

      根据视听资料及相关言词证据查实的证据,二审法官认为,吴艺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当庭查证属实,是符合客观事实的,没有刑讯逼供和其他影响客观陈述的情形,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审时,证人未出庭作证,吴艺珍觉得检察机关“心虚”。二审中,检察官对此作出明确回应:“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原因,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情况比较普遍,虽然证人没有出庭,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诉人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可以当庭进行宣读,在其原来的证词经过法庭质证辩论,查证属实,仍然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审中,6名行贿人除一个因身体方面的法定原因之外,其余全部出庭作证。证人当庭证实吴艺珍的受贿犯罪事实,使得吴艺珍没有办法辩解。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4年至2008年中秋节,吴艺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12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中吴艺珍收受邵某贿赂37万元,滥用职权为邵某所在的忠协房地产公司谋利,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又触犯滥用职权罪罪名,依法应以处罚较重的受贿罪从重处罚。一审以吴艺珍犯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并罚判决不当,应予纠正。遂以受贿罪判处吴艺珍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亲情救赎,难以左右法律评价

      2009年12月3日,吴艺珍的女儿吴芳宜在博客中发帖《一个“贪官”女儿的自白》,为其父“鸣冤”,还晒出吴家与吴艺珍农村父母的家产。 

      “尽管我一直不愿意承认,但却又不得不面对:身为大学生的我差不多整整一年来都背着一个耻辱性的身份——贪官的女儿!我曾经和多少人一样,痛恨官场上的腐败和丑恶,指斥社会上的不公和黑暗。但我万万没想到,有朝一日,他居然也被划归于‘贪官’的行列中了。”吴芳宜这样写道。 

      在吴芳宜的眼里,父亲吴艺珍绝对是一个廉洁的官员。吴芳宜说:“市里奖励了1万元的双文明奖金,他就将钱放到扶贫办去了。修建竹城公路的时候,当时的副指挥长杨某给父亲送来一个红包,说是指挥部发的加班费。当时身兼指挥长的父亲坚决拒收。” 

      吴芳宜为其父亲进行“无罪辩解”,引起不少网民迅速跟帖。一时间,吴艺珍受贿案在网上被炒得沸沸扬扬。 

      “我们注意到吴艺珍的女儿在不同场合多次发表对本案的意见,这一被称为亲情救赎的行为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们相信,今天旁听庭审的许多公民,也正是为之牵动而来到这个庄严的法庭,希望见证这份亲情。血脉之情可以理解,正是这份亲情展现出一种社会道义,但是亲情却难以左右法律的评价。……在事实真相面前,在亲情与法律间作出抉择是痛苦的。当然这种抉择并非是选择法律而抛弃亲情,而是尊重事实,信赖法律,领悟自己应当说什么、做什么,怎么说、怎么做,什么才是真正的亲情救赎。”二审中,出庭的检察官如是说。 

      案后反思:为官要坚持原则遵守法律 

      吴艺珍受贿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因为案件以外的原因,案件变得云山雾罩。 

      办案检察官说,曾被称为“工作狂”的吴艺珍一度勤政忙碌,为了改变贫困县面貌做出过种种努力,但光环止不住犯罪的到来,荣耀阻挡不了罪责的来临。吴艺珍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土地流转市场处于一种不规范状态,严重损害了其他房地产投资商的利益;吴艺珍因受贿而利用职权为请托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一些领域的公平公正带来了严重挑战,使诸多投资商对该地投资丧失信心,给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对当地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检察官分析认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吴艺珍超越个人职权,明知不可为而为。他的犯罪,是不遵守法律的结果。试想,在园艺场土地从由农用地转为国有未利用地时,吴艺珍已迈出了可怕的一步,如果此时悬崖勒马,其处境尚未可知,可其一意孤行,擅自决定修改会议纪要,强令县国土局为这块地办理商居用地使用权证,使国家利益在一次次土地非正常流转中损失巨大,吴艺珍个人也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本案给了世人这样的警示:做事为官需要理性,需要坚持原则、遵守法律。 

      在吴艺珍受贿案办理和审理过程中,有很多民间议论,但正如一位法律工作者所言:“民间议论应给予积极引导,使议论不致在错误的事实前提下越走越远。社会的和谐需要通过打击犯罪来创建,对于打击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我们应该给予审视的目光,注重客观事实,防止出现不必要的言论。” 

      吴艺珍的女儿吴芳宜在网上发文替其父“鸣冤叫屈”,为其父作“无罪辩解”。吴芳宜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她也许仅仅看到了其父忙碌的身影,也许只看到了城步县加快建设中的变化,她也应该认识到这是一名领导干部应当做好的本职工作,也应该认识到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就是遵守法律。 
     
     


    Tags:湖南城步 县委书记吴艺珍 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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