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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胥敬祥13年冤案纠错记
    作者: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摄影/ 朱瑞峰  来源:太原日报  发布时间:2007-01-11 16: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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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检察机关无罪抗诉第一案办案纪实

      2005 年3 月15 日17 时,服刑13 年的胥敬祥跨出一道一道铁门,走出监号。13年啊!胥敬祥回乡,路、家、人,都已经陌生。被捕时只有4个月大的小儿子看见他直往后躲;两个女儿和老婆外出打工,不知去向;父母在这13年里相继过世,母亲临死的时候精神失常,跑在街上呼喊着他的名字……。“我
     
    没有抢劫,是被冤枉的。省检察院抗诉,我才能洗清冤屈!”胥敬祥的泪水奔涌而出。

      一起徇私舞弊案牵出胥敬祥沉冤

      “他一定是遇到了‘贵人’!”李传贵至今也想不通为什么胥敬祥能翻案。其实他就是胥敬祥的“贵人”。李传贵,河南省鹿邑县公安局老资格预审员,办理胥敬祥抢劫案的预审员。正是因为周口市检察院向河南省检察院提交了一份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才使得胥敬祥案浮出水面。1991年春节刚过,河南省周口地区(现周口市)鹿邑县杨湖口乡接连发生十几起抢劫案,一时间人心惶惶,草木皆兵。1992年3月,有人举报杨湖口乡闫胥庄村民胥敬祥身穿的一件绿色毛背心是被害人家里的被抢物品。4月13日县公安局逮捕胥敬祥,不久他招供曾伙同梁小龙以及他带来的绰号“红龙”、“黑龙”、“青龙”等人共同实施抢劫。大案终于“告破”。

      胥敬祥被捕后,案件移交到县公安局预审股。李传贵详细审阅那份认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抢劫罪的151页材料时,疑窦重重。讯问时,胥敬祥大呼冤枉,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并称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得来的。

      “我当时想入室抢劫事实不清,根据当时的证据无法认定胥敬祥犯有抢劫罪行。我向领导汇报说,胥敬祥犯罪事实无法得到证实,案件暂时无法移送起诉。随后我就把151页材料转给了局里内勤,而且在案卷里写了说明。”李传贵回忆当时的情景。1993年7月,有人举报李传贵故意抽调胥敬祥案情材料、藏匿犯罪证据。同年11月,鹿邑县检察院以李传贵涉嫌徇私舞弊罪提起公诉。县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检察院对李传贵的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宣判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周口地区中级法院于1995年8月28日终审裁定维持原无罪判决。在作出终审裁定的两年零两个月后,1997年11月10日,河南省检察院周口分院提请河南省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李传贵再次面临有罪指控。李传贵徇私舞弊提请抗诉报告书放在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蒋汉生的案头。蒋汉生说:“我把李传贵案卷调来审查,发现李传贵当时的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罪,反倒是与李传贵案件密切相关的胥敬祥抢劫案存在重大疑点。”于是省检察院向周口市检察院调取胥敬祥抢劫案的全部材料。正在监狱服刑的胥敬祥哪里知道,正是李传贵案件牵出他的重大冤情,检察官蒋汉生从此走上了7年多纠正错案之路。

      检察官千里奔波取证洗冤情

      胥敬祥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被调到了省检察院。审查结果让蒋汉生震惊!所有指控胥敬祥犯罪的证据均不成立。指控其8起入室抢劫的事实,绝大多数存在时间错误、对象错误、事实错误、供证互相矛盾、无作案凶器、无犯罪同伙、物证不能相互印证等种种离奇情况。

      而对那件关键证据——绿毛背心,胥敬祥被捕之后多次申辩,称是在集市上买的旧衣服中的一件,而且有其同村村民胥祖国作证,但当时的办案机关都没有对胥祖国进行取证。

      “1992年底,梁小龙被警方抓获。他否认与胥敬祥共同入室抢劫,更不知道什么‘红龙’、‘青龙’、‘黑龙’。”蒋汉生说,“胥敬祥招供那么多同伙,只有梁小龙被抓。”此外还发现,从胥敬祥家扣押的35件衣物中,经被害人辨认并归还被害人的只有一件女上衣、一双手套、两条毛巾、三条手帕,且不说这些物品随处可以买到,在辨认这些赃物的时候,侦查机关采取的是直面辨认的方法,这并不符合侦查辨认的法定程序。经鉴定,在十几份讯问笔录中,签名也是伪造的。蒋汉生开始复查案件。在监狱里,胥敬祥双膝跪地哭诉前情:“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几个人将我捆绑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脚打烂,后来用穿着皮鞋的脚跺我的脚踝骨,我疼得昏死过去。他们折磨我三天三夜,我被打得开始胡说了。最后我不得不承认抢劫。”现在,胥敬祥右脚踝骨是畸形的。此案疑点颇多,蒋汉生心惊不已。他与同事先后翻越太行山脉,驱车在运煤车路上行驶了五六个小时,终于在山西找到了正在那里打工的胥祖国。胥祖国证明了他和胥敬祥一起在集市上购买过多件旧衣服,其中就有这件绿色毛背心。

      1998年至2001年,检察官蒋汉生和同事,辗转河南、山东、山西几省,奔波千里,为纠正胥敬祥错案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周口市中级法院认定的胥敬祥8起入室抢劫案没有一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发至今,凶器没有一件,犯罪同伙没有一人,被抢劫物品一件也不能确认,被害人陈述的入室抢劫情况,没有一次与胥敬祥的口供相吻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胥敬祥无罪。”经过反复梳理全案证据,蒋汉生慎重得出结论。

      “诉讼苦旅”纠正错案难

      胥敬祥1992年被捕。到1996年,鹿邑县检察院、周口市检察院共7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1997年3月,鹿邑县法院以胥敬祥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年,合并执行16年。胥敬祥被关进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在监狱中减刑3年,实际服刑13年)。胥敬祥被捕5年后,1997年底,在监狱里开始了长达7年4个月的“马拉松式诉讼苦旅”。问起胥敬祥为什么不上诉,他叹了口气:“上诉,我怕没法活着离开看守所。监狱里环境好一点,进去可以申诉。”胥敬祥在狱中不断申诉。省检察院的抗诉成为胥敬祥的唯一希望。省检察院两届领导班子和公诉处的检察官们,正在为公平正义进行不懈努力。2001年3月,河南省检察院检委会经过3次讨论后,认为必须还案件以本来面目,指令周口市检察院对胥敬祥案向周口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5月27日,周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有关证据自相矛盾,胥敬祥案一审判决实属错判。蒋汉生原以为胥敬祥的苦难通过抗诉就要结束了,可一等就是半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级法院指令鹿邑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但再审期间不停止胥敬祥的刑罚执行。2002年4月,鹿邑县法院审理后裁定,维持原判决。错案并没有被纠正。

      5月8日胥敬祥提出上诉。周口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检察院认为此案属于错判,提出无罪抗诉,将案件抗诉到河南省高级法院。一年以后,2004年6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对胥敬祥一案公开开庭审理。检察官蒋汉生在法庭上义正词严:法院认定的胥敬祥伙同他人持械入室抢劫8次,至今所谓的4名同伙一个也没有查清;认定的作案凶器利刃、枪支、铁棍等,一件也未能找到;从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没有一件能够确认为赃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陈述的事实经过,没有一起能相互吻合印证。所谓的8起入室抢劫案,属于无据可证犯罪。作为胥敬祥的辩护律师,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汤路明感慨:“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本来站在对立的立场上,可在法庭上却发表着相同的意见——胥敬祥无罪。这在我的律师生涯中,还是第一次经历。”

      案件在河南省高级法院审理了20个月。2004年12月,最终下达了终审裁定书,撤销一、二审法院对胥敬祥的有罪判决,以“胥敬祥犯抢劫罪、盗窃罪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鹿邑县法院重新审理。

      “胥敬祥服刑快13年了,即将刑满出狱,可案件又要进入新一轮的诉讼。让他出狱后再次面对未定的“罪行”吗?这是对胥敬祥合法权益的继续损害。”蒋汉生和省检察院领导心急如焚。2005年3月13日,河南省检察院毅然作出决定,指令鹿邑县检察院撤回对胥敬祥的起诉,做不起诉处理。从检察环节终止了无限期的诉讼。

      2005年3月15日,鹿邑县检察院向胥敬祥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胥敬祥当日被释放。

      7年多的诉讼,历经坎坷。抗诉、指令再审、维持有罪、上诉、维持有罪、抗诉、发回重审,反反复复,诉讼艰难。为了法律正确实施,蒋汉生顶着压力,锲而不舍,通过法律为胥敬祥讨回了做人的权利和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

      “是检察官和省检察院帮我活下来的。”胥敬祥泪流满面。

      执着公诉人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可对胥敬祥来说,迟到的正义终究到来了。

      13年沉冤尽洗,作为案件公诉人的检察官蒋汉生也跌宕起伏7载春秋。其间,有人散布流言,有人阻碍依法办案。到底是什么让蒋检察官如此执着?

      “胥敬祥的妻子张玉萍曾经哭着对我们说:‘胥敬祥是冤枉的。我是文盲,我没能力救他,可我能等他回来。’蒋汉生流泪了。一个农妇,她不知道怎么打官司,怎么申冤,只有苦苦等着丈夫回来。这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支撑着蒋汉生走到今天。”和蒋汉生一同办案的公诉处副处长孟祥国动情地回忆。

      胥敬祥含冤13年。人生能有几个13年?!

      “1992年4月批捕胥敬祥的时候,一件犯罪事实也没有查清。错误的批捕、7次退回补充侦查、5年无法提起公诉,都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犯罪、没有查清犯罪事实。错案是怎么造成的,为什么错案难纠?”蒋汉生难掩内心的激动,“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案件必须是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违背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怎么能够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任务,二者同等重要,任何背离和偏颇都会破坏法律的公平正义,导致公民的权利受到侵害。”蒋汉生说,综观全案,是事实不清、无据可证的犯罪。这起案件由检察机关作出无罪抗诉改变了许多人认为检察机关只是指控犯罪,要求重判被告人的习惯看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邱学强提醒广大公诉检察官,要正确认识公诉权的法律监督性质。要以法律监督为主线,以办案为载体,以质量作保障,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举,坚持忠实于事实和法律,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签发对胥敬祥作不起诉处理决定的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说:“胥敬祥案件体现了检察机关执法理念的转变。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的双重责任。在新的司法理念之下,公诉部门的检察官会更多地关注和监督案件的正确处理。在发现案件确有错误时,有义务、有责任纠正诉讼当中的不当行为,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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