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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日从汉中市检察机关获悉,备受关注的陕飞维科航空装备公司原总经理赵明海贪污164万余元一案已有结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赵明海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检察机关查明,赵明海2004年9月在担任国企陕飞维科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经理时,指示副经理李某在采购材料过程中虚开发票,从公司账户中骗取公款17.1万元,还将公司3万元经营收入未入账,全部交由李某保管。随后,这20.1万元公款被赵明海及公司副经理李某、钟某、常某、禹某等5人瓜分,其中赵明海得到3.8万元,禹某分得4.2万元,剩余款项被另外3人平分。
2005年7月,赵明海让公司业务单位——汉中市某机电物资供应站虚构业务、虚开发票从公司套出10万元。
2006年,在陕飞维科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改制前夕,赵明海又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法虚增成本费用等手段骗取44.15万元;2007年5月,陕飞维科工业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的陕飞维科航空装备有限公司,赵明海担任公司总经理。担任总经理期间,赵明海又分3次套取公司资金49.69万元;同时,其与汉中某金属材料经营部采取虚列原材料采购业务、虚增企业生产成本的手段,分两次套取公司资金57.15万元。
检方认为,赵明海利用担任国企领导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违法虚增成本费用等手段,贪污公款164万余元,已经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日前(8日),汉台区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赵明海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并判处同案犯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钟某、禹某、常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