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重庆万盛区安监局长赵...
  • 重庆万盛区安监局长赵威权受贿获刑
    作者:沈义 杉分苑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0-06-15 10:10:1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安监局长被煤老板“收买” 

      重庆万盛区安监局原局长、区政协原副主席赵威权钱交易换来刑期十年半 

      沈义 杉分苑

      铁窗里的赵威后悔不已 

      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重庆市万盛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区政协原副主席赵威(副厅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有果,该市第三中级法院近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赵威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上台三年即被“拉下马” 

      2009年8月下旬,时任重庆市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的赵威,被重庆市纪委的工作人员带走调查。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很快,市纪委就查实了赵威利用手中权力,与煤矿老板进行权钱交易的违纪违法事实。不久,案件被移送到检察机关。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根据上级院的指定,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赵威立案侦查。2009年9月7日,赵威被依法逮捕。 

      赵威因收受煤矿老板的巨额贿赂“落马”的消息不胫而走。相关领导、单位同事和熟悉他的人,得知此消息后,在惊诧之余,大多流露出些许惋惜和痛心。因为,年富力强的赵威,在区政协副主席兼安监局局长这个岗位上才干了仅仅3年时间,正处仕途黄金期。 

      煤矿老板上门交“朋友” 

      “赵威当万盛区安监局局长之前,我们就认识了,但关系一般。在他任安监局长后,因为我经营煤矿的原因,和他的关系越来越好。我经常请他吃饭,有时也在一起打牌,目的是搞好关系。在交往过程中,我多次对他说希望多关照支持我们煤矿,他表示会在原则范围内尽量关照。”案发后,赵威曾经的“朋友”、煤矿老板张某对办案检察官如是说。 

      2006年8月,一纸红头文件下发到辖区各煤矿企业———赵威任万盛区安监局局长兼煤监局局长。从此,在赵威的工作和生活圈中,煤矿老板的身影陡然多起来。当过多年领导的他,自然有些抵抗力。可慢慢地,饭局多了,应酬多了,面对种种腐蚀和诱惑,赵威的思想防线逐渐被撕开,不久便失去了警惕。在繁忙的应酬中,他不知不觉掉进了“陷阱”,成了煤老板的“朋友”。 

      2007年春节前夕,辖区的煤矿老板张某为感谢赵威对其煤矿的关照,以“拜年”名义送给赵威1万元。与煤矿老板进行权钱交易,距赵威当上局长仅半年的时间。 

      以权谋私收下“感谢费”85万元 

      从2007年春节至2009年7月,万盛区的煤矿老板杨某、张某、陈某等12人,为了自己的煤矿在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复产验收及技改扩能等方面能得到赵威的支持和关照,先后送给赵威“感谢费”共计85万元。 

      “三年时间里,赵威受贿已成常态化,他先后收受贿赂近30次,时间主要集中在春节等节假日。”今年6月9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侦查处副处长张晓勇向记者介绍说。 

      万盛区的一煤矿老板阳某,为感谢赵威在对其煤矿事故处理、复产验收审批、技改扩能申请等方面的关照,自2007年至2009年先后三次共送给赵威“感谢费”30万元。“因为赵威是我们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对煤矿有监督管理的职责,工作上我们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在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复产验收、事故调查、技改扩能等方面都有求于他,所以才送钱,目的是为了感谢赵威对我们煤矿的关照和支持,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和他搞好关系。”案发后,办案检察官在向阳某调查时,阳某这样说。 

      有了钱的关系,赵威与老板们的“友谊”越来越密切。一边想要“支持”,一边需要“红包”,两者各取所需,成就的自然就是一笔笔权与钱的肮脏交易。 

      单位购车由煤矿“买单” 

      2008年1月,因万盛区安监局下属单位煤炭税费征缴管理中心(简称征管中心)想购置一辆新车,赵威与一副局长商定,由征管中心为辖区某煤矿少报产煤量数据给区地税局,然后用该煤矿少缴的规费、税费为征管中心购买新车。 

      主管部门作了安排,身为被监管对象的煤矿企业哪敢不听话。同年1月,万盛区某煤矿花费24万余元购买了一台依维柯车供征管中心使用。之后,万盛区安监局兑现“承诺”,安排征管中心在为该煤矿统计2008年煤矿产量时,向区地税局少报产煤数量8560吨,致使国家规费、税费流失24万余元。 

      吐出“好处”也难逃恢恢法网 

      2008年七八月,重庆市煤监局渝南分局原局长吴某等人被查处,有关人员也被检察机关通知去接受调查。害怕事情会牵涉到自己,赵威立即将方某、郭某送给自己的“好处费”计10万元全部退还给他们。 

      2009年8月,重庆市纪检、检察机关对市煤监局一副局长进行调查。听到这个消息后,赵威又有些坐不住了,担心自己的事情败露后会被关进监牢。于是,他又玩起了退钱保平安的“把戏”,先后将陈某、杨某等人送的“好处费”共54万元,退还给对方。 

      不过,这次“幸运”之神没能再眷恋他了。此时,办案机关已掌握了赵威受贿的一些犯罪事实,并迅速对他进行调查。 

      赵威归案后才如梦初醒。“我刚和煤矿老板接触时,认为他们给我‘拜年’是正常的礼尚往来,与他们搞好关系是为了搞好工作,没认识到是违法犯罪。通过办案机关的教育和帮助,现在我才认识到煤矿老板以拜年的名义送钱给我,看重的是我手里的权,是希望得到我的关照,我们不是真正的朋友往来。”赵威对自己的行为十分后悔。 

      今年4月,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赵威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领导干部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6月10日,赵威案的公诉人黄艳梅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赵威作为万盛区政协副主席、区安监局和煤监局局长,理应带头廉洁自律,勤政执法,抓好全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但他一方面在工作中强调安全生产,另一方面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贿赂。在其他干部被查处时,他害怕被牵连,将部分受贿款退还行贿人,在风头渐小时,又继续收受贿赂,性质恶劣。 

      黄艳梅认为,赵威案发人深省,足以警示世人。究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既有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完善等深层次的机制原因,也有社会风气不正等客观原因。“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赵威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是放弃思想和道德的防线,淡忘了党纪国法,严重的贪婪、功利主义思想,使其成了金钱的俘虏。 

      为此,黄艳梅说:“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面对金钱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严格用党纪、政纪、国法来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掌好权、用好权。”


    Tags:重庆万盛区 安监局局长赵威权 受贿 获刑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