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原南京经委主任被控内...
  • 原南京经委主任被控内幕交易罪 为官员首例
    作者:田雪亭 顾建兵  来源: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10-07-08 09:22:0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6月2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罪一案。该案是江苏省第一起内幕交易罪案件,也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足内幕交易被诉刑责的案件。当日,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省市公检法等部门共6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 

      刘宝春是江苏兴化人,1965年出生,哲学硕士,2008年3月起出任南京市经委主任,副厅职干部,此前历任溧水县委副书记、县长、南京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经委副主任等职。陈巧玲,系刘宝春之妻,1964年出生,案发前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两被告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09年11月23日被江苏省公安厅刑事拘留,12月30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据了解,高淳陶瓷于2003年1月上市,主营业务日用陶瓷制造业,是江苏省高淳县一家上市公司。2009年4月,股价在7元左右徘徊,2009年4月20日,高淳陶瓷停牌筹划重组前一天,该股开盘后仅几分钟就迅速涨停,股价收于8.13元,而这个涨停也是2008年11月以来,高淳陶瓷第一次涨停,而这一涨停又“凑巧”出现在重大利好公布之前。4月21日因重组高淳陶瓷宣布停牌,5月22日复牌当日旋即大涨9.96%。截至6月8日,一连10个交易日连续涨停至21.07元,股价上涨180%多! 

      据公诉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宝春于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被告人陈巧玲。后两被告人经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使用其家庭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网上委托交易方式先后多次买入高淳陶瓷流通股,抛出后非法获利人民币近750万元。庭审中,被告人刘宝春的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该案由公安部交江苏省公安厅侦办,江苏省高院指定由南通中院审理。据悉,法院将在进一步审理之后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Tags:南京经委主任 被控 内幕交易罪 官员 首例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