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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1 楼 淳安人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15
· 淳安县法“人民”法院的确是一群饭桶。就是做假证处理水平也太差劲了。给人民抹黑,给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抹黑,干脆让这些个饭桶回家吧,农村里那些有正义感的哥们办案能力远比她们强呢。
接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居民吴燕青投诉,称淳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其胞妹吴念丽债务时,将作为案外人的吴燕青一并强行带至法院,在法院办公室被执行干警殴伤,并先后被执行司法拘留和有期徒刑。
虽然吴燕青对其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刑,至今仍耿耿于怀,但这不是记者所要关注的问题。值得关注和深思的,一是法警现场填制《司法拘留决定书》,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对吴燕青在法院里受伤,有关部门应否给个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拘留的审批权限在法院院长,执行庭副庭长无权决定,法警更无权决定,而且,由法警制作《司法拘留决定书》的做法本身,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这一做法是否构成程序违法,淳安法院的说法是:“执行干警是经请示院领导并签发拘留决定书后,才依法对吴燕青之胞妹吴念丽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的,执行人员在现场填写其他相关内容并不违法”。千岛湖镇是县城,也是法院所在地,从法院到新顺建材店只需5分钟车程,又没有被执行人要逃跑的迹象,抽2个人回法院办一下手续不就无懈可击了吗?现场填制的《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拘留吴念丽15天,实际执行时,先释放,当日下午重新制作《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只拘留7天。这到底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决定的随意性过大,还是院长认为现场决定的裁量过重,抑或是事先并未汇报或未授权,我们不得而知。再者,吴燕青被一并带走的审批手续履行了没有?执行人员不穿制服,不出示证件,不发给当事人《传唤证》,仅凭停在远处的一辆法院警车就可以带走任何案外人,这在程序执行上是否存在缺陷?严格地说来,审批手续是不能补办的,否则,程序法不就成了一纸空文。被执行人或案外人抗拒违法执法行为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妨害公务罪的行为,有必要从法学理论和实务上进行探讨。
淳安县人民法院纪检组江组长和办公室周主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吴燕青受的伤,不排除是执行干警在制服其妨碍公务犯罪过程中所致的可能性,她本人一直自称是碰伤的,也未就此向法院要求验伤,法院并不知道其构成十级伤残的事情。我们不禁要问,对这样一个身材瘦小的女子,需要这么多执行干警来对付或制服吗?制服过程中形成的伤痕,是不可能像司法鉴定时反映的这么大面积的。这么多伤痕,绝不是“制服”两个字所能解释得了的。退一万步说,十级伤残的结论,至少说明执行干警对吴燕青施加的“制服”行为过当了。对于“制服过当”造成的伤害后果,作为施加者,法院内部理应问责。然而,淳安法院的态度是:“执行人员在制止吴燕青妨害公务犯罪行为时并无不当,并不存在对吴燕青受伤之事给个说法之理。”这是否合理合法,无须记者评判。用吴燕青家属的话来说,这实际上是吴燕青走出拘留所四处告状上访的根本原因。如果法院妥善处理,客观检讨自身工作中的一些不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吴燕青入狱的悲剧不一定上演。
据了解,因被执行人吴念丽确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吴念丽司法拘留期满后仅几天,淳安法院就该案向债权人发放了《债权凭证》。我们不禁又要问,该案的强制执行是否必须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