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云南大理市委书记褚中...
  • ››云南大理洱海遭填湖造...
  • ››云南大理拟用洱海湿地...
  • ››云南大理洱海边600亩农...
  • ››云南大理前市长受贿25...
  • ››云南大理原副州长接受...
  • ››云南大理原市长涉贪受...
  • ››云南大理违规填湖建豪...
  • 云南大理前市长受贿250余万获刑11年
    作者:周定兵  来源:云网  发布时间:2010-08-10 10:45:4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大理市前市长段力被控受贿250余万,一审经弥渡县法院审理完毕,日前,弥渡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段力有期徒刑11年。

    在6月8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段力在2000年至2009年历任大理市交通局局长、大理市建设局局长、大理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任、大理市副市长、市长期间,分27次收受“洱海天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商中建穗丰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白(另案处理)等11人行贿的财物共计165万余元。收到了好处后,段力则利用职权帮其改动了“洱海天域”项目的滨海大道规划,并帮其“摆平”了“闹事”的农民。段力还分两次收受了某施工公司金某(大理龙山行政办公区绿化土方工程承包人)70万元人民币;收受楚雄某路桥公司杨某(大理机场路辅路承包人)“感谢金”15万元人民币;收受昆明某经贸公司普某的“感谢费”两万元等。段力对公诉方的指控供认不讳,但他辩称,关于“洱海天域”建设项目,他不是主要责任人,因为当时他还不是市长,该项目是大理州、市领导决定的。

    段力一审被判刑的消息得到了弥渡县法院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的确认,但对判决书的细节和同案人员的判罚,这名工作人员三缄其口,其表示,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待有了终审结果后由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统一向外界公布。


    Tags:云南大理前市长 受贿 获刑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