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山东)五莲县人民法院对东营市盐务局原副局长李梅花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梅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
被告人李梅花,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籍贯山东省广饶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山东省东营市盐务局副局长,兼任东营区盐务局局长、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党组书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梅花自 2002 年中秋节至2008年6月,利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盐务局副局长、局长、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履行行业管理、人事调整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价值463608元。
2005年6月1日,被告人李梅花利用其担任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的196万元资金挪用给季学兰使用120万元、给“东营鸿祥建材公司”使用 76万元,用于季学兰、“东营鸿祥建材公司”入股的汇丰盐业公司注册验资。该挪用款项于2005年8月1日归还。
被告人李梅花利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盐务局局长、汇丰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收入、虚报支出的手段,侵吞公款363 882.1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梅花在担任东营市东营区盐务局副局长、局长、东营城区盐业公司经理、东营区汇丰盐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截留收入、虚报支出的手段,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被告人李梅花因涉嫌挪用公款、受贿被抓获,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对贪污犯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梅花对大部分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大部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梅花一人犯有两种以上罪行,应实行数罪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