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杰磁电研究所3月9日在北京宣布,如果它与宝马的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泰杰将把宝马告上法庭。
面对液控变速器总成严重技术缺陷燕宝说:售出部件概不负责
北京泰杰磁电研究所陈先生于2000年12月在北京兴油汽车修理厂对该公司的宝马750iL型轿车进行常规维修,经检验被告知需更换该车自动变速箱总成。为了确保汽车配件的质量,公司员工专程前往“德国宝马汽车总代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德国宝马公司在京指定的宝马汽车售前、售中售后及维修服务四位一体的特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燕宝公司)”购买正厂配件。2001年1月9日交全额定金订购所需的液控变速器总成。1月19日到货,2月2日在兴油汽修厂进行安装试车时,发现起动发动机后该总成两分钟内就严重漏油,根本无法使用。经检测,该配件有严重技术缺陷。其后多次到燕宝公司交涉,均被告知“售出部件概不负责,后果自负!”。
在维修和购买配件时还发现这样一个事实:宝马产品所有的说明书均没有中国字,燕宝所有的维修结算单据上的大串维修服务项目和价格方面内容均为英文,然而惟有一句却被翻译成中文,即“此零件不享受保修服务”。这句话在这样的单据上显得格外醒目。
由于另外的故障,该车近期又去燕宝公司修理,3月6日提车时,车主发现,结算单据比双方事先协商的5000元左右的维修报价多出了4000多元。找来接待人员就其中4000多元一项质询,并要求其翻译解释。接待人员并未讲清内容就再次打出一份结算单,此单比上一单少了128个工时,少4000多元的费用!他们只简单地答复了一句:“计算错误”。
兴油汽修厂的说法:故障出自变速器总成内部
“我们将客户订购的新液控变速器总成(型号ZF4HP-24),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试车发现变速箱总成严重漏油。在客户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先后换了三次油封和一次油泵密封圈,经过三次安装试车都未解决漏油问题。于是,我们建议车主将这台自动变速器送到有专业检测设备的部门检测,以便找出故障原因。”
从兴油汽修厂技术人员的提议可以看出,这已经不是安装以及外部原因,故障出自变速器总成内部。泰杰决定与燕宝公司协商后再决定是否解体检查。但燕宝公司还是以“概不负责”的态度不予理会。
检测技术人员的说法:少打了一个回油孔
万般无奈,车主决定将有争议的部件送往北京燕美科贸开发服务中心进行检测。据了解,燕美中心是北京市惟一一家具备专业检测自动变速器设备以及技术能力的单位。
开始的检测尽量从外围找故障原因,多次上检测台试验,都没有解决问题。在得到送检方同意后,对该总成进行了部分解体检查,又找到原车同型号零件逐一对比。最后发现这台送检中的油泵泵体少了一个回油孔(泵件号:1043422236)。再安装上旧泵体后,上台检测,解决了漏油问题。
原车泵体与新泵体一一对比发现的问题,还不足以冲破车主对宝马产品品质的迷信,又通过其他途径购进同类型号的泵体,这一泵体与原车泵体均有回油孔。安装使用后也没有漏油现象。再安装无回油孔泵体,漏油现象依然存在。从这一物证表明,该回油孔决非可有可无;无回油孔是造成漏油故障的根本原因。
燕美中心检测结果:油泵泵件有问题是造成变速器漏油的原因。
相关技师对此问题解释道,由于变速器总成内油泵缺少回油孔造成油路阻断导致油压过高而漏油。
宝马代理的说法:部件售出,概不负责
泰杰公司分别于2月3日、5日、6日、9日、13日先后多次与燕宝公司交涉,燕宝公司技术人员起初讲:可能是前油封和油泵密封圈失灵或是加油量不准造成变速器前端漏油。在检测结果出来后,几个外籍技术人员和负责人对为什么少一个回油孔的问题拒绝做出任何回答,同时拒绝派人前往查验。其维修部经理Dermot先生答复是:“售出的零部件概不负责,概不享受保修!这是我们的原则。”
泰杰公司在发现问题的过程中至少三次请求燕宝公司派人到安装现场核查故障原因,并一再声明,所有发生的核查费用由泰杰负担,但均被燕宝公司回绝,其理由就是不享受保修。泰杰公司问Dermot经理:这算不算对消费者购买这一配件问题处理的最后答复?得到的回答是:“是”!
中消协、质监局的说法:没有检验依据,无法出具报告
泰杰于3月2日投诉于中消协,并被告知正式受理立案。中消协正式委托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对被投诉产品进行检测。
但此时他们发现陷入了一个怪圈:
根据1999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中的第九条规定,如果“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以及检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检验依据的”,依法不受理检验申请,更无法出具任何鉴定书。质监局说,由于我们没有生产厂家技术资料,所以不能出具检验报告,我们可以派专业人员作原理性说明。
而这一质量标准惟有宝马或其总代理商燕宝公司可以提供,但宝马公司在德国,车主无法与之联系,其在京机构宝马驻华代表处不负责经营业务事宜,而燕宝公司以“此零部不享受保修服务”而完全不予配合,致使该案至今没有结果。
业内人士的说法:必须做出赔偿
在3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泰杰公司提出了一连串的为什么:
宝马公司为什么出厂如此质量的产品?宝马公司什么产品说明书及装箱单据没有中文?宝马公司么指定如此质量的代理机构,向中国消费者提供服务?为什么燕宝公司采取对消费者不享受保修的经营方式?为什么燕宝公司维修项目结算清单明细表无中文?为什么燕宝公司维修项目结算清单与应收费用不符?仅仅是计算错误吗?为什么燕宝公司销售了不具备使用功能的产品还拒不承担任何责任?甚至拒绝回答所销产品的技术质询?
据业内人士介绍,宝马公司以及燕宝公司必须对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并就产品以及服务的质量问题向消费者做出赔偿。
关于该案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在华获准注册经营的外国公司属中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这一点对任何公司没有例外。外国的产品在华销售,也应当遵守中国的有关产品质量法规。从这个意义上讲,宝马公司以及在华销售机构在此案中也没有特权。
依据该前提,车主作为消费者依法应当受到的待遇是:
产品说明书和装箱单必须使用中文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结算单也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中文结算文件,以便消费者能够明确结算内容。
店堂告示和结算单上注明的“售出产品概不享受保修服务 ”明显违反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燕宝公司的这一单方强行自主规定无任何法律效力。
燕宝公司拒不回答关于其产品质量和技术的消费者质询就侵犯了车主的法定知情权。该案中的产品根本就是完全不能使用的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应当立即给予更换,还需承担所发的费用。
相关报道链接:
宝马汽车质量缺陷事件专辑专题
http://www.jdwsy.com/oldweb/article/html/special-02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