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3日,北京燕宝汽车公司交付王先生黑色宝马730Li型轿车一辆,随车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货物进口证明书一份(号码为9023303)、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一份。2006年5月,王先生发现所购车辆右后门开始出现局部油漆脱落,后油漆脱落的面积越来越大。2006年9月11日至2007年12月25日期间,王先生与燕德宝公司就车辆维修及赔偿相关事宜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燕宝公司为宝马公司在中国的授权销售商,北京燕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燕宝金港分公司)为宝马公司在中国指定的维修厂家。
庭审中,关于车辆原产地问题燕德宝公司提交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进口证明书、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涉案车辆发动机仓内生产厂名称等的中文标识以及涉案车辆自德国海运至香港的《海运单》、自香港海运至天津港的《海运单》等材料。王先生对上述材料无异议,但表示进口检验是形式审查,并非实质审查。诉讼过程中,王先生曾经先后二次提出鉴定申请,第一次要求对诉争车辆油漆后补时间及所用油漆的种类进行鉴定,第二次要求对诉争车辆右后车门油漆脱落原因进行鉴定。但均因无法提供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而未能进行。
法院认为,根据燕德宝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能证明其已依约向王先生提供了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车辆,至于王先生称涉案车辆油漆脱落问题,现未有相关鉴定部门可以鉴定涉案车辆瑕疵产生的原因,故王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德宝公司提供了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车辆,另,根据燕德宝公司提交给王先生的新车保修手册中注明,新车油漆保修期限为3年,现燕德宝公司亦同意按照合同第四条第五项约定免费给王先生维修车辆,燕德宝公司亦未违反合同中关于保修期内维修的约定,因此,王先生要求燕德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依据不足。由于王先生与宝马公司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王先生要求宝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关于王先生要求燕德宝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维修的诉讼请求,因燕德宝公司同意王先生此项诉讼请求,故法院不持异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北京燕德宝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免费对原告王先生购买的宝马730Li型车辆油漆脱落部分进行修缮;并驳回原告王先生其他诉讼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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