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丹东市公检法联合炮制冤假错案冷国权被“大毒枭”
就丹东冷国权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
申请事由:
丹东冷国权等涉嫌走私贩卖毒品一案,乃是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方式制造的假案。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所有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使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失去质询证人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规定,应属程序违法。希望贵院开庭时依法通知如下49名证人出庭作证。其中包括对冷国权实施刑讯逼供的办案警察、了解冷国权刑讯逼供情况的同监人员,包括证明关键证词不成立的其他证人,等等。按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法庭应当通知以下证人出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四十一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符合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一)未成年人;(二)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三)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四)有其他原因的。
1998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一百六十条:“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
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2010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
第十二条:“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具有以下情节的证人,人们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七条第二款:“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此致
申请人:滕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许荣北京中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01278870
8610-64727823
附:证人名单、证明事项以及联系方式
孙队长、罗辑、栾松、刘大鹏、韩占峰、刘庆东、江璐璐
以上7人丹东市刑侦支队禁毒大队警察(后两人为丹东市刑侦支队重案大队警察),本案办案人员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孙队长、罗辑、栾松、刘大鹏等均对冷国权实施刑讯逼供。涉嫌对冷国权实施刑讯逼供的除以上7人外,尚有丹东市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其他警察。
(地址电话,略,下同。)
谭旭
丹东市刑侦支队禁毒大队民警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自称除自己外,丹东市刑侦支队禁毒大队其他办案人员都打过冷国权
宫秀海、杨勇、李翔宇
以上3人为丹东市刑侦支队禁毒大队警察
证明事项:李英全被刑讯逼供
备注:讯问李英全者,涉嫌对李英全实施刑讯逼供
孟东海
辽宁凤城看守所管教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冷国权被送入看守所时曾给冷国权的体伤作书面记录
宋振华
凤城看守所所长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冷国权被送入看守所时,因冷国权伤势过重不愿收押,后让冷国权签字说伤是自己弄得才肯收
翟律师
冷国权家属聘请的第一个律师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会见冷国权时亲见冷国权受刑讯逼供后的体伤,并用手机照有照片
孙元敏
冷国权的二嫂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曾看到翟律师用手机所拍的冷国权受刑讯逼供的照片
顾建勋、文科、王善明、张志涛、代启国、杨春海、于军、李涛、毕连杰、宋连江、肖永生、苏显军、闫眉青、高峰、袁帅、乔伟、高云峰、王平、李春发、门哲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以上20人在辽宁凤城看守所关押时曾与冷国权同在第4监室或第14监室,均曾亲见冷国权被刑讯逼供后的身体状态
刘作东
证明事项:冷国权被刑讯逼供
备注:在丹东看守所关押时与冷国权同监室,可证明冷国权被刑讯
于运胜
证明事项:李英全被刑讯逼供
备注:去刑警大队指认李英全时,看到李被吊在笼子里正在受刑
吴大伟、吴晓宁、刘文贺、袁家平、赵金禄
证明事项:冷国权和李英全合谋贩毒不成立
备注:一审未出庭证人,曾在笔录中指认李英全贩卖毒品
顾传勇
冷国权的雇工
证明事项:丹东市刑警支队办案程序违法
备注:指证冷国权者,对冷国权家属谎称未曾作证
安德民
丹东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证明事项:冷国权和李英全手刑讯逼供情况;一审程序违法
备注:最初积极参与冷国权案,后称因受到上方压力而不愿继续参与此案
刘文峰
东港市刑警队缉毒大队队长,
证明事项:鲍忠武证词不成立,鲍忠武有陷害冷国权动机
备注:冷国权曾向其举报鲍忠武私自扣留和调换涉案毒品,刘队长曾在科里开会不点名批评鲍忠武
赵新刚
东港市刑警队缉毒大队警察
证明事项:鲍忠武证词不成立,鲍忠武有陷害冷国权动机
备注:知道冷国权举报鲍忠武情况,曾与冷国权亲见鲍忠武私自扣留和调换涉案毒品;刘队长曾在科里开会不点名批评鲍忠武
张中池
东港市刑警队缉毒大队指导员
证明事项:鲍忠武证词不成立,鲍忠武有陷害冷国权动机
备注:知道冷国权举报鲍忠武情况,刘队长曾在科里开会不点名批评鲍忠武
申作琴
冷国权的翻译
证明事项:李春吉并非冷国权的翻译,其相关证词不成立
胡俊刚、王延顺
冷国权的生意伙伴
证明事项:冷国权美元的来源和去向,与毒资无关
丹东公安滥施酷刑炮制贩毒假案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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