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北京门头沟原建委主任...
  • ››拆迁公司经理涉北京门...
  • ››北京门头沟原副区长被...
  • 北京门头沟原建委主任利用廉租房受贿获刑13年
    作者:孙思娅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时间:2011-04-06 12:30:2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门头沟区原建设委员会主任安凤奎利用廉租房项目受贿45万元人民币及28万港币,法院同时还认定他在受贿5万元后,帮助一单位获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昨天记者获悉,安凤奎被市一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据悉,此案是本市最大一起廉租房工程腐败案。

      未招标指定施工单位

      58岁的安凤奎曾任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建设中心主任及门头沟区原建设委员会主任。

      伟创嘉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喜的证言显示,2006年,安凤奎向他透露门头沟区要建廉租房的消息,并称只要他有国有土地,就能帮他运作廉租房项目。于是胡连喜便以1165万的价格收购了北京市汽车制动毂厂。

      门头沟区原建委代建办原负责人王某证实说,安凤奎指示他在将要倒闭的国有厂矿中选择地块。经实地察看,他发现只有汽车制动毂厂符合要求,安凤奎便称“地已经是胡连喜的了,廉租房这活儿就给胡连喜来干”。

      王某说,廉租房项目全部由财政拨款,建设主体是门头沟区原建委,由代建办来牵头,按照正常程序,代建办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因安凤奎已指定由胡连喜的伟创嘉业公司来干,所以没有招投标。

      胡连喜称,安凤奎向他透底说,廉租房按照不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回购。2007年1月,胡连喜以每平方米2950元的价格签下合同。此后,胡多次向安凤奎提出回购价格太低,安凤奎又跟胡连喜签订了一份330万元的室外工程合同,并通过重复支付工程款的方式,支付给伟创嘉业公司489万余元。

      调查组查出腐败大案

      为了应付审计,安凤奎指使下属人员伪造了会议记录,谎称门头沟区原建委已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廉租房事宜,会议同意按照不超过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回购廉租房。

      2009年8月,北京市纪委与检察机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门头沟区廉租房建设中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调查组通过胡连喜的交代,掌握了安凤奎受贿的线索。安凤奎接受调查后,还交代了他另外一笔受贿事实。

      法院查明,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安凤奎利用其担任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建设委员会主任,主管廉租房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伟创嘉业公司参与开发建设门头沟区廉租房项目提供帮助,并通过重复支付工程款的方式使该公司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安凤奎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连喜(另案处理)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港元2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71万余元。

      另外,在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初,安凤奎还利用主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职务便利,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四研究院428工程获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提供帮助,并收受5万元。

      家属代退部分赃款

      法庭上,安凤奎对受贿事实基本认可,但辩称他最大限度地压低了回购价格,没有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据了解,目前项目未竣工结算,胡连喜的公司获利的准确数额尚不确定。截止到2009年10月,门头沟区财政共支付伟创嘉业公司廉租房项目资金7760万余元。经评估,该廉租房项目的费用应为5666万余元。

      法院指出,胡连喜的公司获取利润的数额虽不确定,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安凤奎在主管该项目过程中为胡连喜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且安凤奎作为区原建委的主要领导,对廉租房项目负有主要职责,他的行为直接影响廉租房建设工作的正常进行。法院还指出,胡连喜利用打牌之机多次给予安凤奎钱款,安凤奎收受后,已构成受贿。

      最终法院认为,安凤奎已构成受贿罪,但考虑到他主动交代了受贿5万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家属在法院审理期间代他退缴18万赃款,因而对他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