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雨润回应过期火腿二次...
  • 雨润回应过期火腿二次销售:承认加工存在过失
    作者:李静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1-05-26 09:25:2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包装膜和金属环是在问题火腿的内部接近中心的位置,紧紧和火腿肉搅在一起,难以用手拽出。

    本报讯 (记者李静)针对媒体报道的雨润疑将过期火腿二次加工销售,雨润集团昨晚予以否认,其表示绝不可能出现将过期火腿二次加工销售的事情,而问题火腿可能是因加工中的过失所致。

    据人民网昨日报道,5月19日中午,合肥一家5星级酒店向媒体反映,该酒店在采购的雨润牌方火腿中,发现了包装塑料膜和金属卡扣。对此,雨润公司解释说,火腿的生产过程都是自动机械化的,可能是在包装的时候把包装膜和卡扣搅到火腿里面去了。

    而该媒体在报道中称,酒店厨师长李成林认为,塑料膜及金属卡扣以这种方式混杂到火腿里,看上去更像是在生产火腿肉的时候就已经搅进去了,也就是说“还没到包装环节,这些东西就已经在里面”。

    此外,上述报道称,一位在食品行业工作多年的黄先生与酒店厨师长的观点相似,他认为,雨润公司可能存在把接近保质期甚至超出保质期的火腿去除包装、高温消毒后,再次投放到市场的行为。

    针对此事,昨日晚间,本报记者联系雨润集团总裁助理李爱彬,其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相关报道“将过期火腿二次加工销售”是猜测,是虚假报道,公司正在进行交涉。“针对这个事情,我们承认加工中存在过失,是一个产品不合格,几率是几万分之一。”李爱彬说,“雨润这么大的一个公司,绝对不可能存在二次加工的问题。”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