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北京朝阳原副区长刘希...
  • ››北京朝阳新开六校接纳...
  • ››北京朝阳副区长刘希泉...
  • ››北京朝阳区副区长刘希...
  • 北京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被查
    作者:记者 张鹭  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11-06-01 18:46:5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财经》记者 张鹭】5月中下旬,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刘希泉,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但迄今官方并未披露相关信息,在朝阳区政府网站上,刘仍名列其中。

     

              作为副区长,刘希泉分管农村、信访等领域,负责推进农村城市化、绿化隔离地区建设、温榆河绿色生态走廊规划建设、垡头文化休闲产业区规划建设工作。此外,其分管单位还包括区农委(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农村集体经济办公室、区绿指办、区信访办(区社会矛盾调处中心)、温榆河生态走廊管委会办公室、垡头文化休闲产业区管委会、田华集团公司等。

      刘希泉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5月16日上午,出席朝阳区奥运村街道工委、办事处挂牌仪式。

      现年55岁的刘希泉系北京市朝阳区人,仕途亦未出该区,刘原系乡联防队员,后曾任朝阳区东坝乡党委副书记、朝阳区金盏乡党委书记等职。刘妻原为东坝乡会计,两人育有一女。

      就任现职前,刘希泉担任区委农工委书记、区农委主任职务,而这两个部门近期人事变动频仍。5月18日,朝阳区农委官方网站对领导信息进行更新,区委农工委书记王宝军、区农委主任陈晓东和区农委副主任董金亭的名字被拿掉,目前由区监察局局长张树安担任区委农工委书记和区农委代主任职务。

      朝阳区农工委一位副书记在电话中对《财经》记者表示,这一人事变动系组织安排,上述三人的去向“不清楚”。

      据接近案情的人士透露,刘希泉案突破口为区农委财务科一名干部,后者在被抓后牵出相关农委官员。5月中下旬,刘被停职带走调查,数日后被刑事拘留。在其被抓后,北京市有领导到朝阳区通报称,刘希泉涉嫌行贿和受贿,且数额特别巨大。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刘至少有一名情妇,后者定期到某美容院接受高价美容。


    Tags:北京朝阳区副区长刘希泉 被查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