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山西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
  • ››老八路遭副部长打击报复...
  •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
  • ››耗费400多万的临汾“总统...
  • ››公民新闻的意义和境界
  • ››南方都市报:每一个网民...
  • ››聚焦中国官场问责风暴:...
  • ››马无情:我为什么喜欢人...
  • ››网络运动战让腐败官员痛...
  • ››山西官场太荒唐 轮奸犯竟...
  • ››中纪委查贪“八大室”揭...
  • ››中国公民在日本使馆前和...
  • ››临汾那位3年住总统套的纪...
  • ››病入膏肓的淳安县法院和...
  • ››朱瑞峰关于重庆性贿赂视...
  • ››淳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余...
  • ››网络何以成为官员的焦虑...
  • ››温家宝:两会期间一直在...
  • ››看央视得知美国深处水深...
  • ››贺卫方教授:你如何删得...
  • ››专家建议以公民代替人民...
  • ››北京召开第七届新世纪舆...
  • ››应立即调查临汾市委书记...
  • ››“问责风暴”需走向“问...
  • ››河南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
  • ››湖北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
  • ››驻京办利益“生态链”
  • ››长春市开发办主任徐源江...
  • ››欢迎社会各界资助人民监...
  •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质问...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
  • ››刘洪波:代表委员不是“...
  • ››郑州规划局副局长质问记...
  • ››赖昌星接受采访 家中烹饪...
  • ››郑州规划局的副局长逯军...
  • ››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强制...
  • ››通过网络与大陆民众沟通...
  • ››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军被...
  • 相关文章
  • ››广西并处"禁止令...
  • 广西并处"禁止令"案判决 被告人禁接触被害人
    作者:梁洪 陆秀丹  来源:检察日报  发布时间:2011-06-05 08:23:28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缓刑考验期限内,被告人未经同意禁止接触被害人及近亲属 

       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法院对陆家仕、陆家军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附加禁止令。据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后,广西首个并处禁止令的案件。  

      马山县周鹿镇里龙村六里屯4、5队的群众均认为被害人陆保立、陆桂清位于该屯30号的三间杂房及修建沼气池的土地为祖上遗留下的公用地,因此一直都有将该地收回用做公用地的想法。2009年1月24日晚,该屯两位长者召集本屯老人开会策划收回该地用做公用地。当晚,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及其他屯的青年人根据两位长者的意思通知陆保立的家属,限他们于同年1月31日前自行拆掉自家三间杂房,否则由本屯青年动手拆除。  

      由于陆保立没有在指定时间内拆房,2009年2月1日上午,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与本屯二十多个青年强行拆毁陆保立家的三间杂房,并毁坏沼气池等物。经鉴定,陆保立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多元。  

      2009年5月22日,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被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2010年8月25日,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30日,马山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陆保立、陆桂清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马山县法院今年4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5月24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人陆家仕、陆家军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赔付款也送到法院,决定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陆家仕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陆家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两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保立、陆桂清经济损失4186元。  

      鉴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大,为避免纷争再起,法院同时并处禁止令,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未经被害人同意,接触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检察官说法  

      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禁止令的实施有利于犯罪分子更好地执行判决以及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Tags:禁止令 陆家仕 陆家军 陆保立 陆桂清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