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湖南网岭监狱原监狱长...
  • ››湖南网岭副狱长被双规...
  • 湖南网岭监狱原监狱长受贿 一审获刑七年
    作者:格祺伟 张桓瑞 王三力  来源:中国网  发布时间:2011-07-19 08:54:22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湖南网岭监狱原监狱长刘德明受贿一审获刑七年

      6月15日,攸县人民法院对原网岭监狱长刘德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德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1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刘德明,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人,本科文化,原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调研员,曾任职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 

      受贿14起单笔高达47万 副手落马后积极退贿 

      公诉机关共起诉刘德明受贿14笔,其中受贿最大的一笔金额为47万元,4笔来自服刑人员家属,另外大多数是刘德明在监狱工程建设方面收受的贿赂。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德明于2002年至2010年期间,利用担任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的便利,为罗建军、曾亦龙等人在办理保外就医、承建监狱区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的财物贿赂共计人民币95.4万元。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时,多次提到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赶紧退了60多万元给行贿人。 

      2001年至2006年,刘德明给网岭监狱502饲料厂厂长邱某(另案处理)在承包和经营502饲料厂方面提供关照与支持,先后共计收受邱某47万元。2008年5月份,刘德明将其中7万元退还给邱。2010年5至7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40万元退还给邱某。 

      2001年至2005年,刘德明给蔡某(另案处理)在网岭监狱从事宝石加工业务提供关照与支持,先后五次共计收受蔡某18万元。2010年6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5万元钱退给蔡某。 

      2006年上半年,周某租赁到网岭监狱铭德宾馆经营权,为求得刘德明的关照与支持,周某于2006年上半年送给刘德明10万元现金;2007年春节期间,周又以给刘德明的父母亲拜节的名义送给刘德明5000元现金;2010年6月份,即在网岭监狱原副监狱长殷雄被双规之后,刘德明因怕自己的受贿行为被查处,将其中的10万元钱退给周某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德明有自首、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刘德明主动退还收受他人的大部分财物,案发后,主动退缴了其余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


    Tags:湖南网岭监狱 监狱长刘德明 受贿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