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纪委书记因年龄造假被...
  • ››纪委书记年龄造假乃官...
  • ››纪委书记造假,凭什么...
  • ››纪委书记沈庆华为啥对...
  • ››纪委书记因年龄造假被...
  • ››“纪委书记被免职”别...
  • ››纪委书记“装嫩”是贪...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
  • ››纪委书记“杨同学”的...
  • ››纪委书记为何也跌入腐...
  • “纪委书记被免职”别成了断尾求生
    作者:秦淮川  来源:新安晚报  发布时间:2011-10-17 08:01:30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山西省委组织部有关人员于14日17时左右,在临汾市干部大会上宣布了山西省委的决定,就地免去沈庆华的职务。一名参加了临汾市干部大会的官员向记者介绍,沈庆华被免职是因为“年龄造假”的问题。(今日《新安晚报》A12版)

      年龄造假的纪委书记终于被摘了乌纱帽,网上一片欢腾。但应该看到,沈庆华职务虽免,却免不了公众心中的疑虑。

         首先,沈庆华年龄早就造假,为何迟迟才被免职?如果不是有人举报,媒体跟进,公众监督,沈庆华也许依然高枕无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截至15日晚,临汾市政府网站“领导之窗”栏目,仍然挂着沈庆华的简历:“沈庆华,1955年10月生,1969年2月参加工作,197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其次,年龄造假是不是仅仅免职了事?年龄造假涉嫌腐败,因为年龄缩小,该退休不退休,还能多干几年,属于对权力的不正当侵占,不仅扰乱了官场正常的升退,还挑战了法律法规。

      最后,沈庆华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据报道,沈庆华被指在担任临汾市纪委书记期间,花费400余万元,长期包住临汾宾馆3888元一天的总统套房,供居住和办公使用。此说如被证实,则是不折不扣的腐败,对此绝不能姑息。

      此外,有个细节耐人寻味,今年8月11日,在中共临汾市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沈庆华以全票连任临汾市委常委、委员和市纪委书记职务。如果连问题官员都能全票连任,则说明我们现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出了问题,也说明相关代表不够“火眼金睛”。(秦淮川)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链接:

    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腐败门专题

    http://www.jdwsy.com/oldweb/article/html/special-030-1.html

     



    Tags:纪委书记被免职 别成了 断尾求生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