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江西金溪警方破绑架案...
  • 江西金溪警方破绑架案先收赎金 遭家属质疑
    作者:胡锦武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1-12-31 09:53:16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这一案件虽已侦破,但因赎金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却在受害人家属、公安机关和法学专家中有不同的说法。

    由于四处借来的1.9万元钱对于家境贫寒的胡家而言,无异于一笔巨款。因此,面对记者采访,胡盼盼和妻子李青霞表示期待能把绑匪“挥霍”的赎金追回。

    “我冒着小孩被撕票的风险去报警,结果警察还要向家属要钱去赎人,那还不如我们直接跟绑匪交易?整个过程,我没和绑匪通过话见过面,赎金交付的过程为什么不透明?赎金现在据说已经被挥霍掉了,那这笔钱到底该由谁出?”胡盼盼夫妻说。

    “一旦不给赎金,80%可能会撕票,所以我们才考虑用了这一方案。”周庆春说,至于赎金,财政预算中不可能有这个经费,所以公安局和家属都想了办法,办案民警还垫了不少钱。周庆春反问到:“是不是发生了这个事就是政府买单?绑匪需要的赎金都要政府给?政府能不能给?那么发一个案子政府承担得起,如果这个地方一年发100个绑架案,政府能不能承担得起?”

    对此,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江西省犯罪学会常务理事颜三忠认为,这一案件暴露出三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一是保障人质安全是第一位的,但打击犯罪也是公安部门的职责所在,只有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警方才能采取交纳赎金的方式解救人质;二是赎金是否给了绑匪?给了多少?受害当事人有知情权。警方应该提供与绑匪“交易”的现场录音录相等方式让当事人释疑解惑;三是绑匪收取赎金后,警方即使没当场抓获罪犯,也必须监控赎金使用去向,如果赎金最终无法追回,说明办案存在一定疏忽,受害当事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经济补偿的诉求。 


    Tags:江西金溪警方破绑架案先收赎金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