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药监局抽检胶囊7.9%不...
  • 药监局抽检胶囊7.9%不合格 6成来自浙江
    作者:吴鹏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04-28 12:35: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新京报讯 (记者吴鹏)国家药监局昨日通报显示,“问题空心胶囊”不仅在浙江新昌一地被发现,包括浙江、河南、四川、重庆等多省市,抽验检出15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74批胶囊铬超标。

      昨日,国家药监局通报,目前对18家药用明胶生产企业抽验了166批明胶,检出1批产品铬超标;对117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抽验了941批药用胶囊,检出15家企业74批胶囊铬超标,不合格率为7.9%。

      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说,此次工作按照“企业全覆盖、品种全覆盖、产品批次随机抽样的原则”进行,在全国范围内对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 这15家铬超标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浙江9家、河南2家、四川2家、重庆2家。据悉,国家药监局已责成相关省局,对违法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监督企业立即召回铬超标药用明胶和胶囊。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述企业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国家药监局有关负责人强调,对铬超标药用明胶和胶囊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企业产品铬超标,坚决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又讯 据新华社电 记者27日从商务部获悉,商务部近日印发了《关于配合做好铬超标药用胶囊查处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商务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查处等相关工作,引导药品流通企业按规定处理涉案药品。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药品流通行业管理职责,组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胶囊剂药品自查自纠,认真落实不合格药品下架等要求。

      15家铬超标药用胶囊生产企业

      浙江省新昌县卓康胶囊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县华星胶丸厂

      浙江省新昌县瑞香胶丸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康诺胶囊有限公司

      浙江新大中山胶囊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县沃洲胶丸有限公司

      浙江林峰胶囊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县诚欣胶囊有限公司

      浙江省新昌县天林化工胶囊有限公司

      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

      河南昊海药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正和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金瑞药用胶囊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汇祥胶囊有限公司

      重庆瑞迪胶囊有限公司

      药用明胶抽验铬超标企业

      河南省焦作金箭实业总公司

      ■ 焦点

      胶囊药品铬超标9企业“登黑榜”

      药监局要求企业对已上市胶囊产品逐批检查

      新京报讯 (记者吴鹏)国家药监局昨日再次公布胶囊剂药品抽检结果。九家药品企业的部分批次胶囊产品铬含量严重超标。

      此前,国家药监局已公布了一批使用问题空心胶囊的药品企业。

      针对第二次通报,国家药监局昨日称,已责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从重从快处理,立即责令超标企业召回相应批次的产品;对生产企业立即立案调查。此外,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化颐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通化盛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已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此外,国家药监局昨日公告,要求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严格实施批批检验。

      国家药监局要求,凡药用明胶、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自2012年5月1日起必须对购进的原辅料和销售的产品逐品种、逐批次严格检验,否则不得生产和销售。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对本企业2012年4月30日前生产或已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逐品种、逐批次进行铬限量检查,并向社会公告检验结果。经检验发现铬超标药品,企业要立即主动召回,该项工作于5月31日前完成。

      ■ 回应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不是生产问题明胶依据

      有网友称,“用皮革废料制食用明胶”的工艺方法早在1991年就申请了专利,到现在已整整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副部长冯小兵27日接受了记者专访,就相关问题作出了回应。

      问:网友爆料的“利用皮革废料提取食用明胶”的专利申请情况如何?

      答:截至目前,我局共受理过10件相关专利申请,其中有2件曾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获得批准,但均已失效,目前没有处于有效状态的相关专利。

      问:网友质疑,为什么这些发明能被授予专利?

      答:专利授予的是对技术的独占权,不代表该技术方案可直接应用于社会生产、制造、销售和生活等方面。即使某些有害技术申请并获得了专利,也不会就此摇身一变,衍生出合法产品。专利并不会给有害发明披上合法外衣。因为判断产品有害无害,并不以是否取得专利为依据。

      问:专利审查是否考虑可能妨碍公共利益方等情况?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国家知识产权局严格按照专利法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2005年有关部门出台《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明确禁止制革厂鞣制后的废料用作食品明胶原料,对于这类行政法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行审查时也予以了重点考虑。

      此外,假如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授权,但又最终被证明有害公共利益,据专利法规定,以该专利妨害公共利益或无积极效果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据新华社

      ■ 举措

      浙江 

      记者27日从浙江新昌县政府获悉,新昌已经有两家胶囊厂复工,其他符合条件的胶囊厂也将陆续复工生产,药监部门已经向复工企业派驻了驻厂监督员,以此保障胶囊生产安全。

      吉林

      记者27日从吉林省有关方面获悉,“问题胶囊”事件曝光后,截至25日,吉林省6户涉案企业16个批次药品已经陆续召回,所有胶囊剂药品已全部封存,问题胶囊剂药品生产场所已全部查封。

      重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7日称,已于4月25日对重庆汇祥胶囊有限公司、重庆瑞迪胶囊有限公司依法作出处理,吊销了这两家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综合新华社电


    Tags:空心胶囊 国家药监局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