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江苏阜宁调查61名缓刑...
  • ››江苏阜宁被指停电屏蔽...
  • ››江苏阜宁否认停电屏蔽...
  • 江苏阜宁调查61名缓刑人员重新入编吃空饷
    作者:刘刚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2-08-01 10:04:03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7月30日,江苏阜宁县政府被曝在2009年发文对61名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工作,同时部分安置人员存在吃“空饷”现象。阜宁县政府办公室当天深夜作出书面回应,称相关安置均有政策依据。当地纪委主要负责人表示,纪检部门已成立调查组介入调查。

    爆料 61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工作

        知名网友周筱赟在其认证微博上发布相关爆料,引发网友大量转发。

        据周筱赟的微博爆料,“江苏盐城阜宁县政府下发文件,安排判刑领导刑满后重新进机关入编制!人数多达61人!”据周筱赟获取的部分名单,重新安置人员多担任领导职务,多因受贿罪判刑。“入编后或不上班吃空饷,或提前退休(判刑期算连续工龄),退休后享受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生活医疗待遇。”

        周筱赟提供了一份编号为“阜政办发[2009]152号”的政府文件,该文件由阜宁县政府办公室下发,题为《关于机关事业单位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人员重新安置操作办法》。文件要求,阜宁县各有关单位根据县政府2009年第23次常务会议精神,对2004年11月11日前该县机关事业单位61名被判处缓刑期满后未安置的人员进行重新安置。

        前述爆料网友提供了部分安置人员名单,当地县政府机关党委、城管局、县建设局拆迁办、阜城镇政府、水利局等多名缓刑人员获得安置。此外,“阜宁县商业局原副股长赵某某、施庄镇原副镇长何某某、板湖镇原副镇长席某某,存在安置后不到安置单位上班吃‘空饷’现象。”

    回应 重新安置均有政策依据

        阜宁县政府办公室7月30日深夜11点在“阜宁文明网”作出书面回应。

        依据这篇题为《关于对网民在网上反映我县缓刑期满人员重新安置问题的回复》,阜宁官方证实,“从1995年起,截至2004年11月11日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该县共有61名机关事业单位缓刑期满人员未按有关文件重新安置。”

        该回复称,“县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对这些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考核,对照文件政策,认定这些人员符合重新安置的条件。”

        阜宁县政府依据的“苏人通[2004]237号”文规定: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予以辞退;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应予以解聘(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或辞退(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

        此外,在该文件下发的2004年11月11日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阜宁官方回应称,虽然该县61名缓刑期满人员在2009年才得到重新安置,但他们都是在2004年省人事厅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而在苏人通[2004]237号文件中,对文件下发前被判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没有不予重新安置的硬性规定。

        因此,阜宁县仍然执行上述提到的苏政发[1983]44号、人函[1999]177号、盐纪发[1999]21号等三个文件,解决这些人的遗留问题。

    进展 县纪委介入调查

        阜宁县人社局局长徐义告诉记者,该局已向盐城市人事部门作了汇报,近日将向江苏省人事主管部门汇报。记者昨日多次联系江苏省、盐城市人事部门未果,没有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置评。

        据记者调查,与阜宁县同属盐城市管辖的射洪县,针对2004年11月11日前缓刑未安置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2005年6月17日县政府办发布的一份处理意见则与阜宁县截然相反,依据这份编号为“射政办发[2005]77号”的文件,一律予以辞退。

       阜宁县纪委书记王铁根介绍,阜宁县纪委已成立调查组,对2009年县政府安置政策制定背景及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吃空饷”,展开调查。

       王铁根表示,调查时间不会很长,结果一定会公开。


    Tags:江苏阜宁 缓刑人员 重新入编 吃空饷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