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庸官档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辽宁鞍山:检察长家族霸...
  • ››鞍山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原主任...
  • ››派出所所长入股煤矿之后...
  • ››中国史上最雷人的检察长...
  • ››河南政协原副主席孙善武...
  • ››2008年网上曝光官员大盘...
  • ››女干部2天窃取国库580万...
  • ››【联动】安徽:行贿的界...
  • ››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
  • ››行贿的何涛再次连任界首...
  • ››中纪委查办“孙善武贪腐...
  • ››王有杰:房产商的“坚强后...
  • ››山东济宁:兄弟书记联手...
  • ››河南杞县监察局长郭景善...
  • ››辽宁省纪委书记王唯众充...
  • ››四川开会打瞌睡局长被免...
  • ››广发行副行长王新被捕 事...
  • ››温州官员低价购拆迁安置...
  • ››判刑8年后发现漏罪 “退...
  • ››据称广东韶关原公安局长...
  • ››江西投资商被丹江口市委...
  • ››北京西城法院原院长胞弟...
  • ››山西繁峙县反贪局长被双...
  • ››吉林市原副市长的“腐败...
  • ››福建省委常委秘书长陈少...
  • ››安徽省淮南市政府原副秘...
  • ››浙江永康政法委书记骗取...
  • ››安徽阜阳农行支行行长借...
  • ››安徽巢湖两名副市长涉嫌...
  • ››公民记者朱瑞峰称其爆料...
  •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冯顺桥...
  • ››贵州普安县原县长万高山...
  • ››09反腐第一枪:两部级高官...
  • ››湖北黄石两任粮食局长“...
  • ››广东海丰工商局长为母亲...
  • ››周松行贿“重庆第一贪”...
  • ››天津原市委常委皮黔生严...
  • ››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
  • ››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涉嫌...
  • 相关文章
  • ››贵州原镇远县县委书记...
  • 贵州原镇远县县委书记受贿造成国家血站损失近亿
    作者:夏世信  来源:贵州都市报  发布时间:2008-06-03 11:17:1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黄保勤。

        为圆当官梦,教授去“扶贫”

        黄保勤,1950年出生,1969年初中毕业后通过当兵走出农村,曾先后在总后汽车24团服役,西安政治学院学习,后在总后汽车管理学院、北京军区后勤干部学院任教员。

        其间,他通过刻苦努力,获得了大学文凭。

        1986年,黄保勤转业到贵州民族学院,成了一名大学教员。又经过5年拼搏,黄保勤有了副教授头衔,1996年担任学院干训部学总支副书记。

        17年的军人生涯,10年的耕耘,虽年近半百,倒也衣食无忧。但和那些先富起来的人相比,黄保勤的生活还是有些紧巴。乡下的父母不能不管,哥哥们有点困难还得帮。一家人住在学校分的那套窄窄的房改房里,想买套宽敞的新房却囊中羞涩。

        眼望着他人纷纷致富,黄保勤的心无法宁静。他开始反思,如何尽快走向致富之路。

        纵观上下,横看左右,他悟出了“发财捷径”——做官。

        但怎么才能做官呢?他想到了“镀金法”。于是,他主动向组织部门提出下乡挂职扶贫。

        一个副教授,主动放弃城里舒适的日子到艰苦的地方扶贫,真是难得。组织上立即批准了他的请求,让他到威宁自治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

        那是1994年3月至1996年1月。媒体曾对此大量报道。

        1996年5月,两年的扶贫挂职生涯结束了。但是黄保勤并没有如愿升官,回到民院后只任了个系主任。

        尽管“壮志未酬”,黄保勤并不死心。他再次向组织提出到艰苦地方去扶贫。

        组织部门再次同意了他的申请,让他到黔东南州黎平县挂职任县委副书记。

        1999年5月,黄保勤第二次走出院校下到基层,再次成了轰动性的新闻人物。媒体再次对黄保勤这种“学者型官员献身新农村建设”的精神进行了报道。

        黄保勤出名了,组织和领导开始对他刮目相看。按规定,挂职期限通常是两年。但黄保勤到黎平仅挂职半年,就调回州里当了州长助理。8个月后便走马上任当上了镇远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到2001年12月,就正式当上了县委书记。只一年的功夫就完成了一系列的官场跨越。

        曝光“血耗子”,牵出贪书记

        就在黄保勤大打政治和经济的翻身仗时,有人开始不断举报他了。

        2006年年初,黄保勤已经56岁。按常规,像他这样的年龄,即使给他官升一级,也不可能再担任实职了。但黄保勤居然调到了黔南民族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担任党委书记,还是当了个副厅的实职。

        就在这时,一家媒体刊发一篇调查报道,披露了镇远血站向老百姓疯狂违规采血的情景。

        报道很快引起了省委书记石宗源的重视。石书记在一份文件上当即批示:“……省纪委、省检察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严处陈登富一案。案结后,要媒体曝光,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以便严防‘血耗子’发劳动人民的血财。”

        这里的陈登富就是镇远县血站站长。

        省委书记的批示,很快送到了省检察院。

        同时,省检察院反贪局也收到了对黄保勤的举报材料。有人举报他的老婆花70万入股陈登富在贵阳开办的“焱祥房地产”。

        于是,省检察院反贪局同时出击。一方面由省院反贪局自行调查黄保勤的家庭财产情况;另一方面采取异地交叉办案方式,将陈登富涉嫌挪用公款一案交由石阡县检察院初查。

        之后,省检察院的3位检察官在贵阳花溪、民院及各家银行一一展开调查。很快,检察官发现黄保勤夫妇(女儿在北京读大学)在贵阳共有4套住房。其中一套是在贵阳市内的“中天星园”买的豪华住房,170平米,价值七八十万。

        此外,以他老婆王质莹和他女儿的名字为户头的银行存款有130多万。这些存款全是在黄保勤当上书记后的2003年至2005年期间存入银行的。加上他老婆投资入股“焱祥房地产”的70万,黄保勤在这3年内至少有200多万(后一审法院认定为9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但是,怎样查清楚黄保勤在任县委书记期间这来源不明的巨款呢?

        此时,石阡县检察院已经初步查明,陈登富涉嫌挪用镇远血站2100万元资金在贵阳开办“焱祥房地产”。

        2006年7月15日,石阡县检察院突然对陈登富实施抓捕。

        没想到初次突审,陈登富很快就交代,他前前后后送了黄保勤的老婆王质莹十余万现金,目的是为了感谢黄保勤在血站改制上帮的大忙。

        随即,石阡县检察院请示省检察院后,迅速将王质莹传唤至石阡。王质莹也很快交代了她收受陈登富人民币13万的事实。

        事情的发展似乎非常顺利。但是,接下来检察机关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四面八方刮起“十级风暴”

        在镇远,人们都说,镇远“最有权的人”是黄保勤,“最有钱的人”则是血站站长陈登富。

        当专案组深入镇远调查时,所到之处,一问到黄保勤和陈登富的事,回答一律都是“不知道”。要查阅有关材料?“没有!”

        而黄保勤虽然不在镇远任职,但三天两头出现在离镇远县城不远的一个叫做青溪的地方,与他过去提拔的一些干部吃饭喝酒。意即告诉人们,他黄保勤没事。果然,他那张大网便展示出威力来,使得人们不敢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于是,省检察院请求省纪委对黄保勤采取必要的措施。

        就在这时,一连串的问题接踵而来。

        首先,在看守所里的陈登富、王质莹突然翻供,并称之前遭到检察院刑讯逼供。陈登富说他根本就没有送黄保勤的钱,王质莹也说她从来没收陈的一分钱。

        接着是上级组织不断收到控告信,说省检察院和石阡县检察院违法办案乱抓人,把一个对社会有出色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当作挪用公款罪办理,随意闯入人大代表的住宅乱搜查……

        一份份状纸告到省里,告到北京,告到中央。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后,也限期要求省检察院对陈登富一案务必认真查明汇报。

        一时间,就好像四面八方刮起了十级风暴。检察官们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怎么办?明知他们有罪,却被反咬了一口。省检察院反贪局及时调整侦查思路,决定不再调查陈登富是否送钱给黄保勤,而是重点追查镇远血站究竟是国有还是陈登富个人的私营?也就是说,陈登富是否构成了挪用?

        这时候,省纪委也对黄保勤采取了“双规”。在双规地点,纪委和检察官们发现黄保勤的手机上有一个与石阡通话频繁的号码。一查,这原来是石阡县公安局看守所民警郜方学的手机。再一查,原来陈登富和王质莹进了看守所后,便通过郜方学的手机与黄保勤和外界联系,导致陈登富、王质莹、黄保勤串供翻供。

        挖出郜方学后,陈登富、王质莹不再翻供了,但就只承认行贿13万的事实。而且陈登富居然还称:血站是他个人的,他自家的钱,想送给谁就送给谁。

        是的,在镇远,人们都说血站是陈登富个人的,陈登富的律师还拿出了镇远县政府2002年的一份文件,上面白纸黑字红公章,清清楚楚写着镇远血站改制后的全部资产不再属于国有资产,而是法人陈登富个人所有。

        若真是这样,检察院就办了个错案,抓错了人。

        但检察官们怎么也想不明白,国务院1996第208号令明明规定,单采血浆站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怎么这镇远血站就是陈登富个人的呢?

        镇远血站始建于1995年,当时怎么建立的?是国家出资还是陈登富个人的钱?检察官反复查找,终于从黔东南州卫生局的一份文件里找出了证据:镇远血站是财政拨款6万元初建,并明确该血站为县卫生局直属的副科级卫生事业单位。

        找到这份证据时,检察官们禁不住长长地舒了一口气。

        接着,在省卫生厅的支持下,检察官们通过查询与镇远血站发生业务往来的全国各地血液制品厂,历时3个月,终于给镇远血站重建了一大摞厚厚的账簿。

        得出的结论是,陈登富采取收入不进账等形式,从1995年建站,到2002年改制前,涉嫌贪污人民币2100万(不计2002年改制后的收入不进账数)。

        此时,陈登富深知自己罪大恶极,于是开口交代了他为了把镇远血站变为他个人所有,向黄保勤先后行贿46万元的犯罪事实。

        血站改制,国家损失近亿元

        陈登富的招供让黄保勤的防线终于彻底崩溃,他开始在纪委交代自己的问题。

        接着,贵州省人大作出决定,罢免了黄保勤的省第十届人大代表职务。2007年1月5日,黄保勤被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原来,陈登富自1995年建站以来,就采取大量资金不入账,贪污了2100多万。但他还不满足,早就想把血站变为他个人所有,只是一直没有机会。直到2001年黄保勤当上了县委书记后,他的机遇才来了。

        通过短暂的接触,陈登富发觉黄保勤是个用钱就可以搞定的人。果然没过多久,在金钱的作用下,黄保勤便开始全心全意为陈登富服务。

        黄保勤多次召开县长办公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讨论血站的改制问题。当时的分管县长和县卫生局长拿着国务院的“208号令”向黄保勤提出:“书记,不能改呀。国家规定不允许个人从事单采血浆活动,这是违反不得的。”

        但黄保勤不听,反而振振有词地说,“你们怎么就忘了小平同志说的,步伐再快一点,胆子再大一点呢?你们呀,就是思想不解放……”

        接下来,也没有认真进行资产核算,一个本来拥有数千万资产的血站,陈登富通过各种手段做假,从账面上反映出来的却是不足200万资产。然后,陈登富用两台旧车子抵给县委、县政府,就算是把国家原来投入血站的国有资金“还了本”。从此,这个血站就算是陈登富个人的私营企业了。

        当然,遇到上边来检查,对外的称呼依然是镇远县卫生局的血站。陈登富照样享受正科级待遇,领工资,报医药费、出差费等等。

        为此,陈登富在改制前和改制后,共分六次送了黄保勤46万元人民币。

        为了这区区46万,却造成国有资产近亿元的流失。(先前陈贪污2100多万,“改制后”未入账的7300万也“名正言顺”地进入了陈登富的个人腰包。)

        2008年5月27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黄保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3月至2005年12月,黄保勤在担任镇远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为镇远县单采血浆站站长陈登富、镇远鼎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镇远县人民医院等个人或单位谋取利益之机,先后单独或伙同其妻王质莹(另案处理)非法收受、索要陈登富、蒋华、任贵远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67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黄保勤现有家庭财产2210787.45元人民币、5692.99美元、886.56欧元,扣除黄保勤家庭合法收入以及收受的67万元贿赂款和74300元违纪款,尚有951279.64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黄保勤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总刑期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一审宣判后,黄保勤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2 条,得分 170 分,平均 85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2贪官多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03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法院2日对海盐县秦山核电事故场外应急办公室原主任庞乐明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庞乐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
    [回复] 1贪官多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8-06-03
    · 浙江秦山核电应急办原主任违规敛财获刑15年2008年06月03日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