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重庆原公安副局长唐建...
  • 重庆原公安副局长唐建华曾拍板多起违规劳教
    作者:王静  来源:天水在线  发布时间:2013-05-16 09:59:15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重庆唐建华:曾拍板多起违规劳教案

        在重庆市委批准对其“双开”第二天,重庆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唐建华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5月14日休庭后,该院宣布将择日宣判此案。

        今年2月8日,重庆市一中院一审判处唐建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官方通报的唐建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多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695万余元,收受礼金9万元之外,唐还因涉及约1800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该罪被判处上缴部分财产。

        参与此案庭审的人士认为,二审判决结果如果发生变化,一是所谓“巨额财产”的数量可能会有变化。唐方面希望将其与妻子(黄某,另案审理)的合法收入剔除。二是对唐受贿罪中涉及的部分关系与其行使职权关联有限,可能不予认定为受贿金额。

        当地官方虽尽力加速、低调处理此案,但本报记者获取的庭审和相关部门信息显示,这位打黑一等功获得者,在2010年专项斗争表彰后晋升市公安局副局长,又于2012年8月遭到批捕的官员,在其仕途大起大落之间,可谓行走在复杂的局中之“局”。

        相关人士介绍,56岁的唐建华认为,他在接受调查期间,曾检举揭发重庆市公安局前局长王立军涉嫌受贿的有关情况,应可认定为立功行为。其间,王涉嫌接手唐给予的超过100万资金。

        当地警界人士也称,唐在公安局党组中与王关系密切。在2011年末后,随着王与重庆市时任主要领导和其家属关系的变化,由当时公安部门部分中高层执行,对唐建华涉嫌受贿线索的调查也在同时展开。

        受贿线索早已被掌握

        部分唐建华涉嫌受贿的线索,早已掌握在部分重庆市公安局中高层手中。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相关部门侦查唐涉嫌受贿事宜,系几位警方高层因涉嫌尼尔·海伍德死亡案件被调查后,其中有人向调查部门提供的线索。并且,相关部门人士直接问询了唐的部分行贿人。

        最早披露唐案的媒体指出,唐系2012年8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院批捕,唐的女儿对该刊记者称,唐于当年6月27日被带走,“我妈很是惊慌地告诉我,爸爸被带走了,不知道被带到了哪里。”但这并非相关线索首次被有关部门掌握。

        在唐建华被正式批捕一周后,其在重庆市公安局的同事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等一审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与四人相比,唐建华长期在重庆工作,并非外调警官,但他也在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获得极少的“一等功”表彰。

        荣获表彰第二天,即2010年3月1日,唐调任市公安局副局长。与此前同样以副厅级干部身份担任重庆市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局长时相比,唐建华进入到更复杂的同事关系中。“压力也很大,在市局工作不到一年就瘦了10斤,人也憔悴了。”唐的女儿对《证券市场周刊》说。

        在唐建华案一审判决书中所载的行贿人,已有部分在2011年末为市公安局部分人士所掌握。主要涉及唐在打黑除恶行动中为相关当事人办事所收贿赂;为几名公安系统干部请托受贿;以及在重庆市北部新区一项土石方工程建设中,收受转包施工方老板的好处等。

        其中施工方给予的贿金金额较大。并且直接参与此案的法律界人士称,这一线索也早已为检举唐建华之公安高层所掌握,但并未来得及以此立案,正式对唐展开调查。“恐怕唐应该听闻风声,因此增加了双方的压力。”这一相关线索获得过程的说法,并未在庭审中明示。

        在一、二审当中,诉辩双方对该项指控是否与唐建华的职权相关,也存在明显分歧。唐在该区工程转包中并没有决定权,而仅仅是为当事方进行了中间介绍。唐自己也辩称,自己没有“主动”收受此项贿赂——但这一线索提供给相关专案组后,早已有明确证言支撑。

        一位了解相关工程的法律界人士称,唐自2006年6月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后,在该开发区有长期关系,也有较强活动能力。但从法律意义上,唐个人的确不具备决定工程转包事项的职权。

        重庆方面低调定案

        唐案一审和二审过程,法院均未对媒体开放。知情人士分析,唐曾是重庆打黑小组副组长,且与王立军关系密切,所以院方比较低调。在2月一审开庭后,各界对唐案多有议论。

        饶有意味的是,2010年6月1日,时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唐建华曾向媒体宣称:所有黑恶团伙头目及骨干均依法受到惩处。但此后唐建华也接受相关方面请托,收受贿赂为其财产等事项提供便利。

        而此番两次审理,唐建华委托的律师,则包括在打黑热潮中曾为黎强、陈明亮“涉黑”组织主要成员等辩护,并曾直言打黑“扩大化”的法学教授赵长青。赵称因已有相关保密要求,没有向本报提供相关辩护意见。

        参与庭审的人士称,唐建华夫妇共有财产价值约4000多万,其中可能免于追缴的至多可有1800万。在二审审理中,唐方面曾提出其炒股亏掉的800万,因有多位家庭成员出资,也应该不属于其个人来源不明的财产。

        唐的女儿刚毕业两年,现在一公司上班。唐的妻子也于去年8月22日、唐被捕9天后,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现仍关押在看守所中。在唐的起诉意见中,列明唐受贿罪中收受人身份和明细、工程款“回扣”,及一些投资行为所得的利息。唐请求将自己和妻子的合法收入部分留给女儿。

        唐的女儿毕业后工作时间仅两年。因唐获得提拔和王立军直接关联,其女也一度受到外界并无根据的传言影响。在当地警界内部,对唐个人评价也较为多样。

        在担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唐指挥的部分执法行为也遭受非议。比如,2010年9月30日,唐建华涉及将对仙女山抗议执法部门的肇事者送交劳动教养,并将相关车辆等以作案工具罚没。

        2010年12月28日,唐建华又带队专案组将拍照上传警察虐待行为的两人拘留,最终处以劳动教养。2012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劳教委对其中一人作出的1年6个月的劳教决定不合法。

        相关人士说,坚持进入二审的唐建华,除了财产方面的诉求,也希望法院依法将自己改判为无期徒刑。

        唐建华简介

        唐建华,男,曾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2006年6月29日,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兼,副厅局级)。

        2010年3月1日,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

        2012年6月27日,唐建华被调查组带走。

        2012年8月13日,原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因涉嫌受贿罪已于8月13日被重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2年8月22日,唐建华妻子黄某亦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押于渝北区看守所。

        2012年11月21日,重庆市政府免去唐建华的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职务。

        2013年5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唐建华受贿1700万,经市委批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Tags:重庆公安局 重庆公安局副局长唐建华 副局长唐建华 唐建华拍板违规劳教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