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关注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江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郭...
  • ››山西省长不好当 孟学农真...
  • ››中央将接访上升为“规定...
  • ››SARS+溃坝 孟学农五年两...
  • ››媒体称网络舆论成中国政...
  • ››淳安县移山填湖大肆破坏...
  • ››河南老村长阻止耕地违规...
  • ››史上最背的高官——孟学...
  • ››九月中国问责风暴:19名...
  • ››纪委书记为啥住三年总统...
  • ››房产局长抽天价烟续:网...
  • ››让问责成为失职官员的制...
  • ››新闻"内参"与...
  • ››北京“豪宅”奥东18号降...
  • ››胥敬祥冤狱案申请国家赔...
  • ››北京开发商雇人扮演抢购...
  • ››公开惩处涉腐贪官显示中...
  • ››吉林四平市政府违法会议...
  • ››中纪委调整最高法院等多...
  • ››杨俊泽律师就冷国权贩毒...
  • ››四川理工学院出怪事!统...
  • ››张鸣:领导一怒狗掉魂
  • ››浙江湖州女副市长倪玲妹...
  • ››解密丹东市公安滥施酷刑...
  • ››陕西子长县政协常委出资...
  • ››人民监督网特稿:人民公...
  • ››贵州晴隆县一煤矿透水 6...
  • ››浙江千岛湖旅游风景区成...
  • ››法航失踪客机上有辽宁副...
  • ››最高法副院长:中国公民...
  • ››中国电信网络19日晚大范...
  • ››郑州拟出台规定 民告官案...
  • ››江西萍乡、广东深圳两地...
  • ››西门子搞腐败向中国官员...
  • ››住建部专家称公务员住房...
  • ››中央要求县长及书记每月...
  • ››记者称在湖南遭城管殴打...
  • ››党刊称突发事件越捂越炸...
  • ››地图上已搬迁的村落仍在...
  • ››把网络当成一种争取权利...
  • 相关文章
  • ››河南嵩县国土局2年喝3...
  • ››网曝河南嵩县领导“悬...
  • ››河南嵩县毁麦事件有关...
  • ››河南嵩县村民称政府强...
  • 河南嵩县国土局2年喝3000瓶招待酒被通报批评
    作者:佚名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13-05-19 17:55:57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据新华社电 记者从河南嵩县县委宣传部获悉,因两年喝掉3000瓶招待酒的嵩县国土局日前在全县范围内被通报批评,国土局下属锦源山庄总经理被免职处理。

      工作人员曾回应“饭菜钱不好说”

      据媒体此前报道,嵩县国土局大量定制特供酒用于请客吃喝,自2010年8月至2012年9月,两年时间里消耗掉3000瓶特供酒,价格为94.6元/瓶,总合同额为28.38万元。

      对此,嵩县国土局回应说,用于接待的锦源山庄是该局的下属招待酒店,而这些特供酒主要用于招待兄弟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来学习。

      后来,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八项要求的规定,国土局已经取消对该酒的定制,并在接待办开支上严格要求,杜绝浪费。

      而对于两年间消耗掉3000瓶酒、饭菜花了多少钱的问题,该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说“饭菜钱不好说,这个也没有统计过”。

      调查称经营销售酒也打上特供

      此事被媒体披露后,嵩县纪委介入调查。经查,该酒为锦源山庄所定。锦源山庄为嵩县国土资源局所属集体企业,独立法人,自负盈亏。为减少购货环节,2010年8月15日,锦源山庄与一家酒厂签订《定制产品销售合同》,集中采购一批特供酒,价值28.38万元,主要用于经营销售,县国土资源局对外接待也用此酒。该批酒包装上印有“嵩县国土资源局特供”字样,在社会上引起了不良影响。

      嵩县县委宣传部提供的材料显示,针对上述事件,有关方面暂时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对县国土局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锦源山庄总经理给予免职处理;县纪委对此事进一步调查,并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严禁类似事件发生。


    Tags:河南嵩县国土局 喝招待酒 被通报批评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