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人因被媒体曝光而受问责 占总数的6.2%
8月21日,在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等4项制度实施半年之际,负责实施这项工作的云南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四项制度”实施所取得的初步成效。
今年1月30日,云南省下发《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3月1日,云南省全面启动行政问责。与此同
时,云南省实施了“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
据介绍,截至8月20日,云南全省先后问责各级领导干部542人,其中厅级干部13人,县处级干部171人,乡科级干部295人。按分级问责原则,由省政府及省直机关问责89人,州市政府及州市直机关问责236人、县政府及县直机关问责217人。从问责人员看,涉及16个省政府部门、16个州市和108个县(市、区);从问责人员级别看,共问责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479人,占总数的88.38%;从问责方式看,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问责的169人,占总数的31.18%。
这项工作,被媒体称之为“问责风暴”,震动了云南。通过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施,云南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面貌有了明显变化,责任意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有了新的提高,依法行政、规范办事的自觉性逐步增强,普通老百姓从中感受到了政府机关的变化,社会各界反响较好,有9成民众支持4项制度的实施。
当地舆论认为,这一切还仅仅是个开始,要使这四项制度常态化、普及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号令高调推进行政问责
云南地处边疆,如此“高调启动、强势推进”四项制度,有其独特的“背景”。据云南省监察厅领导介绍,2001年后,云南经济发展经历了止跌、回升、发展三个阶段。在新起点上,云南要更好更快发展,一个“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行政系统至关重要,于是行政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今年1月,新一届云南省政府第一次全会,就通过“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和“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并以一号令下发。“问责办法”第20条特别写明: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5月30日,省长秦光荣要求,在全省县以上行政机关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等四项制度,并把实施四项制度作为政府自身建设的载体。
云南省为此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督察室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问责办和三项制度办公室。启动快速问责程序:将初步核实情况和案情调查两个程序合二为一,探索将通报批评等不涉及“帽子”的问责权限从省政府下放至监察厅。
44条规定问责行政官员
8月15日,云南省问责办暗访组来到红河州新成立的行政审批中心。这个暗访组由特邀监察员、新闻记者、问责办成员组成,每月定期不定期组织一次暗访。问责办张主任说,政府问责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责的信息来源于主动察访与社会举报两种方式。
如果说领导重视是行政问责的直接动力的话,那么,公众的关注和参与,则是行政问责的生命力所在。
媒体监督,是云南省行政问责的八条渠道之一。据云南省问责办统计,目前共有23人因被媒体曝光而受问责,占总数的6.2%。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等两条渠道,也是民意推动问责的表现,问责办向全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便于社会各界反映情况。
6月26日上午,昆明市金碧便民服务中心的劳动就业窗口内空无一人,前来办事的群众排起了长队。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后,群众直接向省行政问责办公室投诉。从问责权限看,这不归省问责办管,但问责办的同志还是赶到现场协调解决,尊重了群众的热情和信任。
云南省规定了应予行政问责的十种情形,相应的解释又将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具体化为可操作性强的44条,如“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就细化为“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等5种情形,确保问责依法进行。
推行行政问责后,“大法不犯,违纪不干,不作为、乱作为不断”的现象有制度管了。
其实,相对于雷厉风行的行政问责,群众更为关心“春风化雨”式的身边事、日常事。云南省将行政问责制和“服务承诺制”等三项制度“捆绑”实施,用行政问责推动其他三项制度。
云南省24个省直部门分两批在媒体上公开亮相,向社会承诺服务的内容、程序、标准等;群众在行政机关找到的第一个人,即使不是自己分内的事,也要主动帮着联系、解释;对办理的事项列出时限要求,限时办结。这三项制度,分别对服务质量不高、态度不好和效率低下的行政顽症开出药方,解决的都是群众最为常见和头痛的问题。
停职、辞职、辞退……
在四项制度实施过程中,昆明市一马当先,他们提出:“最严格的限时办结制、最严肃的服务承诺制和最严厉的问责制。”
昆明市便民中心户政窗口的工作人员,因在接待办事群众时态度粗暴,和前来办理户口的群众发生激烈争吵,而被当地媒体曝光。这名工作人员被停职,成为云南省因舆论监督被问责的第一人。
在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致使6人死亡、28人受伤的硫化氢泄漏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安宁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作书面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被责令辞职。
云南省民政厅做出了自然灾害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承诺;因为上班时间上网聊天,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的几名工作人员被辞退,教育厅召开机关大会提出整改措施……
在地州各市县,四项制度正不断引向深入,围绕该制度做文章,各有各的“高招”。
昆明市寻甸县卫生局,制定了标志及报销公示制、服务承诺制、村级监督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进一步加大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楚雄州大姚县以全面建设便民中心为载体,事项“一站式一条龙服务”,明确提出了“县内有重点、州内有特点、省内有亮点”的实施四项制度总体目标,投资100多万元的便民服务中心已于7月底投入使用;怒江州在实施服务承诺阶段的工作中,逐步将四项制度实施工作向企、事业单位推进,包括州地震局、旅游局、烟草专卖局(公司)、无线电管理处、电信怒江分公司等在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均出台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工作的新举措。
学者给予高度评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对云南省推行问责制给予高度肯定,认为行政问责对促进服务性政府的转型、促进政府与民意的互动很有意义,“云南省的做法值得推广”。但她同时提醒,有些问题的产生来自制度本身。如果能通过事故结果倒查责任链条,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问责就更有意义。
也有的学者认为,随着中国行政体制变革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
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还有的学者认为,云南、四川等一些地方推行的官员问责制主要是由当地党委、政府推动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行为,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而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
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的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利归属于人民,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