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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辩护律师
    作者:记者 王和岩  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09-06-17 23: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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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处罚。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钢接受了《财经》记者的独家专访。以下为专访实录。

      《财经》:案件已经宣判,公众都很关心邓玉娇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什么看法?她是否会提出上诉?

      律师:是否上诉需要邓玉娇本人做出决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期为10天。无论她做出任何决定,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财经》:据说,庭审中你们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在接手邓玉娇案件之初,我们就确立了“依法、独立、专业、理性”的办案原则,不受任何案外因素的影响。基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我们依照《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为邓玉娇做了正当防卫情形下的无罪辩护。

      《财经》: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处罚。对这个结果你们满意吗?

      律师: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但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也提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有一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两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免除处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了对邓玉娇的处罚,这也使邓玉娇重新获得了自由。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表示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是接受的。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财经》:很多网友怀疑两位律师是湖北官方委派的。

      律师:我们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已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是依据当事人的信赖及委托而代理本案的。我们认为,比委托关系的建立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的表现,是不是真正地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通过本案的公开开庭,已经充分阐明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财经》:两位律师都有政府法律顾问的背景,这是否会影响到两位律师对邓玉娇案的代理与辩护工作?

      律师:我们两位律师确实具有政府法律顾问的背景,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独立履行律师职责。

      《财经》:大家非常关心的是案件真相本身。5月10日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律师:警方对邓玉娇一共录了三次口供,我们都已取得。一次是11日,一次是20日,一次是24日。我们接受委托后,先后四次会见她,做了三次笔录。做为律师,我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其真伪。我们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我们除对起诉书认定的个别内容有不同看法,其余与起诉书基本一致,这一点我们已在庭审中提出。

      《财经》: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你们对邓玉娇有什么印象?

      律师:关于对邓玉娇的评价,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已作评价。我们想说的是,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社会公众一般从媒体有限的事实报道来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希望尽可能发现真相,尽可能运用法律武器惩恶扬善,从而使实质正义得到实现。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律师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这对于控方、对于法官也是一样。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会产生落差。这可能是律师这一职业的悖论之一。


    Tags:邓玉娇 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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