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浙江淳安县人孙朝红。2000年单位下岗后我和母亲程桂月分别购买了县法院汾口法庭和县房管处的旧房。
2000年12月因扬翠路的拓宽,汾口镇政府无偿拆除了我168平方米的旧房,并签订了《杨翠路拓宽拆房协议》,协议同意其余旧房拆旧建新,并帮助办理一切建房审批手续。
本图:中共浙江淳安县汾口镇党委书记董贤泽
本图:浙江淳安县汾口镇政府镇长王新华
我从2001年1月份开始按协议约定向汾口镇政府申请建房。可汾口镇政府拆了我的房子后就翻脸不认人,多次申请,均未答复。因汾口镇政府言而无信,于是2002年本人和程桂月分别向淳安县国土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经淳安县国土局勘测,定界,审批。程桂月受让原房管处土地,面积989平方米。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本人受让原淳安县法院汾口法庭土地,面积400平方米,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并于2002年2月份分别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之后,我继续向汾口镇政府时任镇长董贤泽、副镇长王新华(董贤泽现任汾口镇党委书记;王新华现任汾口镇镇长)提出申请建房,可汾口镇政府时任镇长董贤泽、副镇长王新华不但不履行《扬翠路拓宽拆房协议》,反而提出:“要我把土地按原价转让给汾口镇政府,否则建房手续不予批准”。被逼无奈本人才向淳安县政府和杭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多次上访,未果。不得已于2002年12月以汾口镇政府“不作为”为由向淳安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汾口镇政府败诉后并没有对我的建房要求依法审批,时任镇长董贤泽、副镇长王新华对我更加恨之入骨,董贤泽、王新华又提出无理要求说:“程桂月受让的989平方米土地。其中有部分土地原来属汾口供销经理部的(汾口镇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工办)管辖下的一集体企业),要我无偿给镇工办二间营业房,建房手续马上给予批准,否则还是不予批准。”程桂月虽然是我母亲但和我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怎么可以要我无偿给镇工办两间营业房呢?(对程桂月的土地权属有异议应该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再说汾口供销经理部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当时还在册。镇政府、镇工办有什么权利向我提出这样的要求呢)我当然不可能答应汾口镇政府董贤泽、王新华的无理要求。于是汾口镇政府董贤泽、王新华几次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收回我的土地,吊销我的土地使用权证。可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土地出让程序合法,汾口镇政府提出的要求不予支持。其实汾口供销经理部的旧房本来就是国有划拨土地,早在2000年就因杨翠路的拓宽工程而被拆除。
对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有明确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事实证明该宗土地原使用单位(淳安县汾口供销经理部)早在2000年就已停止使用,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已被杨翠路拓宽所用,剩余部分也被县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依法重新出让,则意味着汾口供销经理部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并重新出让,其土地权利已经消失。既然汾口供销经理部已经丧失了该幅土地的使用权,那么镇工办又有何资格再以此获得利益呢?况且汾口供销经理部、镇工办、镇政府三者间在法律上也没任何承继关系。
我和程桂月的土地是2002年分别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出让的土地。已经向国土部门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是合法的土地受让者和使用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要无偿给镇工办二间营业房呢?如果不给?建房手续就不予审批。没支付任何代价就要得到价值巨大的营业用房?这不是利用行政权利敲竹杠吗?我也不可能为同一宗土地支付两次代价啊?如果对我的土地权属有异议,应该向国土部门提出啊?所以我没有答应汾口镇政府的霸王要求,就这样一直拖延着。
我是个下岗工人,“建房审批之路”走了两年有余还是没有着落,耗费了我大量的财力物力,负债累累。2003年3月20日汾口镇政府拟写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肯定了我和程桂月的1389平方米的土地后,镇工办自称:除此之外在我旧房的南前端也有一块139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我建房。并以此标的,要求我无偿给镇工办两间营业用房,镇政府作为协议的见证方。协议生效后,镇政府在5日内就为我办好建房审批手续。其实我并不需要139平方米的土地,既然镇政府以强行转让139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作为条件,又以行政审批权力相要挟。我又有什么办法呢?同时我也知道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私自、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是违法的。可我一个下岗工人又能怎样?这不明摆着要想建房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吗?无奈之下签了算吧!
2004年7月份我和程桂月开始联合建房,2005年7月因程桂月建房工程款迟迟不能到位经双方协商后,将在建工程全部转让给了我,并办理了合法的转让手续。2005年10月,房子建好了。我要求镇政府按协议规定把139平方米的土地划给我,可镇政府只字不提土地,反而要求我先把139平方米房子先过户给他。那不可能,我的建房是在自己合法受让的1389平方米土地上自筹资金建造的(程桂月虽然是我母亲可她的那部分也是通过合法手续转让给我的)。我是合法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直到今天镇工办也未将139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我。后来才知道除了人行道用地外根本就没有多余的土地了。原来这是镇政府设下的一个骗局。那么?镇政府工办自己不能履行协议,不支付代价,凭什么要我履行协议无偿给他两间价值巨大的营业用房呢?难道单凭人民赋予镇政府的行政审批权利吗?
于是我没有交房。汾口镇政府董贤泽、王新华就不顾整幢大楼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消防安全,切断了大楼的总供水管。实行停水制裁。
2006年4月汾口镇政府董贤泽、王新华又将我诉至淳安县人民法院。称:“我受让的土地是用欺骗手段得来的”;“我母亲受让来的989平方米土地其中有139平方米原来是镇工办的”并伪造了《情况说明》等部分假证据,企图通过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淳安法院副院长刘忆淳无视案件的基本事实,不顾我是房屋的产权人,领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把一份双务《协议》曲解成补偿性质。(既:139平方米房屋是我对镇政府、工办的补偿)。枉法裁判,给出了错误的判决,上诉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是无理可说,维持原判。
涉案营业总房总共有149平方米。可淳安法院执行本案时并没有按判决书规定执行,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时,擅自将多余的10平方米营业房伙同淳安县阳光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恶意评估,将市场价值一万多元每平方米的营业房,以三千余元每平方米的评估价一并执行给了汾口镇政府。
我始终想不明白:“我依法从淳安县土地资源局受让来的土地,并在受让的土地内按法定程序由我个人全资建造的房屋,建好后却被镇政府白白瓜分了139平方米”。没有支付任何代价却要获取如此巨额的房产?是明夺?明抢?还是“巧取”?
汾口镇人民政府董贤泽、王新华不知廉耻的用行政审批权要挟百姓,强取豪夺百姓的巨额房产。这种行径和我们小学书本中万恶的旧社会恶霸地主又有什么区别呢?
淳安县人民法院刘忆淳院长亲自出马审理此案,不就是利用院长的特权达到枉法裁判的目的吗?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非法目的却通过法律诉讼得已实现。这样的事打死我也不敢相信,可今天终于发生了。
虽然我从内心不服,可我没有办法。无意中发现《人民监督网》不畏强权,敢说敢当,反腐亲民的壮举,让我感动。希望能给浏览过本文的网友添加一点社会经验,对那些以损害群众利益谋取个人利益的政府腐败官员要时时小心,处处提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