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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官员入股煤矿获利700余万 查而不处受质疑
    作者:记者 王伟健  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9-07-22 15: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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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湖南桑植县发改局原副局长文津生等人,入股村办集体煤矿,非法获利700余万元,村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中央有关部门在2005年就开始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但桑植县纪委一边承认文津生利用职权非法谋利,一边对官员入股煤矿的行为查而不处。

      7月18日,湖南桑植县,烈日下的梭罗溪煤矿生产依旧。5年来,上河溪村的村民们对这座煤矿心情复杂。

      梭罗溪煤矿属上河溪村的村办集体煤矿。这座日进斗金的煤矿,在个别领导干部的觊觎下,发生了变化。5年来,湖南桑植县发改局副局长文津生等人,入股这一村办煤矿,并逐步占为己有,非法获利700余万元。
     

      官员入股村办煤矿,获利达700多万元,村民则一分钱也没得到

      上河溪村村民幸招弟介绍,1996年,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的汪德文,以每年支付3万元为代价,获得了该矿区的开采权。梭罗溪煤矿由此成为该村的村办集体煤矿。

      2004年8月8日,汪德文与文津生私下签订了一份协议——《共同出资经营桑植梭罗溪煤矿的合同》:文津生入股梭罗溪煤矿50万元,获得49%的股权,为期10年。签订协议时,文津生的职务为桑植县发改局副局长。

      幸招弟说,这份协议在签署时,并未获得上河溪村村委会的同意,很多村民甚至毫不知情。

      一个月后,汪德文与文津生又签订一份委托书:委托文津生全权处理梭罗溪煤矿的一切事务。

      据村民黄幺妹介绍,这时的国内煤价,已由每吨40元飙升到500元,梭罗溪煤矿的产量也开始井喷式爆发,月出煤在5000吨以上。

      虽然煤矿有如此可观的收益,但上河溪人发现,文津生代理煤矿的一切事务后,没有分给他们一分钱。“我们找过文津生几次,要他给村里适当的补偿,但他根本不理我们。”村民李文志说。

      上河溪乡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梭罗溪煤矿纠纷的情况汇报》中也写道:“文津生主导经营期间,一直未与上河溪村签订经营合同,也未给上河溪村上交应分配的利润。”

      根据桑植县法院委托张家界锦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3月17日所作的审计,以及2008年3月到6月期间开采的煤的数量按市场价计算,得出文津生等人获利达到704万元。

      在清查中未主动登记,提前退休后继续经营煤矿

      为了遏制官员入股煤矿,2005年8月24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1个月内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同年8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和安监总局又联合发出《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通知》,要求各地在9月22日前自查自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的违规行为,并要求主动登记的公务人员撤资退股、上交所得。

      其后,中央相关部门和单位又连发两个文件,对于逾期不主动登记的公务人员一经查处就地免职,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据桑植县纪委常委向秋明介绍,当时,桑植县有两名干部被查出——粮食局长由于拒绝撤资退股上交所得,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公安局一名干部则主动从煤矿撤资退股并上交非法所得后免予免职。

      在这次清查中,文津生并未主动登记,依然参与梭罗溪煤矿的经营。

      向秋明说,2005年,文津生因贪污数万元公款而被开除党籍,并由发改局副局长降为普通科员。一年后,年仅48岁的文津生提前办理退休手续,在拿着退休金的同时,安心经营煤矿。

      2008年以来,上河溪村村民向桑植县纪委等部门举报,要求查处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获取非法所得的违法违规行为。

    提前退休便无法查处?县纪委认定非法谋利却不作处理

      接到群众举报后,桑植县纪委随即进行调查。

      向秋明对记者说:“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属实。”他还说,文津生曾是发改局副局长,发改局对煤矿有审批规划的权力,而其哥哥文连生曾是煤炭局副局长,后煤炭局并入经济局,其仍分管煤炭相关事务,因此,文津生入股煤矿不管从哪方面来说,都是在利用职权谋私利,其获利为非法所得。

      尽管桑植县纪委对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非法谋利的事实已经十分明确,但县纪委在调查之后却认为,文津生已因贪污而被开除党籍并提前退休,无法对其查处,更谈不上要其撤资退股没收非法所得。
     

      依照《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在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虽然文津生于2006年8月提前办理了公务员退休手续,但他签订合同以及投资入股经营煤矿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村民米贤佑说。

      “从我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没有任何条文规定公务员因为退休就使其退休前实施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合法化。”米贤佑说。

      让他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既然已经查明文津生利用职权参股煤矿并取得非法所得,那么为何不让他撤资退股,并上交非法所得?”

      向秋明说,文津生已经因为贪污而受到党纪最严厉的处分,那么现在就无法对其进行其他处分了。

      按规定,政府官员贪污超过一万元,纪委就要对其进行调查,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但事实上,文津生在接受调查后,桑植县纪委将其开除党籍,并降为一般工作人员,而未将其移交司法机关。

      而正是因为这次开除党籍,让桑植县纪委无法对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并非法获取利益进行党纪处分。向秋明说:“开除党籍已是顶格处理。”

      张家界市纪委副书记向锦云则说:“如果文津生利用职权入股煤矿非法获利属实的话,纪委应将调查结果反映给司法部门。”但桑植县纪委不仅拒绝向记者提供调查结果,也拒绝向司法部门反映文津生涉嫌利用职权非法获利的事。

      相关领导表示,“不管是否退休,在任期间有了问题就应该查”

      对文津生的处理,让他以前的同事也感到莫名其妙,“县纪委对文津生的处理太轻描淡写了。”

      桑植县煤炭局一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与参股煤矿获利上千万元比起来,公务员的工资收入简直微不足道,如果大家都像文津生一样利用职权入股煤矿而不被查处,那么煤炭局的工作人员宁愿冒着免职的风险,也要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私利。”

      对于这样的结果,上河溪村村民感到十分失望。

      米贤佑说,中央有关部门早在2005年就开始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当时文津生主动交代其入股煤矿一事,那么他在当时就应被要求撤资退股并被没收非法所得。

      他问:“如果因为没有交代反而得不到处理,这不是在违背中央清理纠正官员入股的文件精神,鼓励官员不要主动交代违规违法行为吗?”

      米贤佑又问:“如果因为贪污而不对他利用职权非法获利700多万元进行处理,那么是否会鼓励官员们多犯错误?”

      现任桑植县发改局副局长、时任县发改局纪检组长李文波说,文津生当时隐瞒事实逾期未主动交代问题是错误的,而根据中央纪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是要进行严肃处理的。

      向锦云说:“不管是否退休,在任期间有了问题就应该查,检察院就应该介入。”


    Tags:官员 入股 煤矿 文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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