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最牛团长夫妇”被免...
  • “最牛团长夫妇”被免不是处分
    作者:丁东  来源:新京报  发布时间:2009-10-15 18:38:24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10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宣布,陈伟、于富琴因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并在景区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兵团农十二师党委做出决定,免去陈伟农十二师221团党委常委、副团长的职务。同时,农十二师221团党委做出决定,免去于富琴221团医院党支部书记的职务。这起在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的团长夫妇”公车旅游,手摸千年壁画,只因19岁讲解员出言制止,便连扇讲解员两个耳光的事件算是有了一个初步的结果。(10月14日《新京报》)
     

      事情发生在10月6日,网民曝光于10月7日,兵团方面9日开始调查,3天时间就对舆论监督做出了回应,堪称迅速,网友称赞“效率好高”。

      像于富琴这样无视起码文明规范和人权准则的人,像陈伟这样在事情发生后竟然对警方说:“你们不要浪费警力,这里不就是一个景点吗?不就是一个小服务员吗?我们是有身份的人,几分钟的一个小事,你们不要把事情搞大了”的人,的确不应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中国并不缺少官员,有管理才能又没有明显劣迹的人有的是,如果一个官员有丑闻曝光,还在官位上巍然不动,必将严重削弱执政者的公信力。

      但是,有一个问题舆论还没有注意到,即官员免职不是处分。中国的行政处分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中共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从陈伟、于富琴夫妇的行为和后果看,到底应当给予哪个层次的行政、党纪处分,这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细致地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但有一点应当是明确的,陈伟、于富琴被免职,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种处分。官员没犯错误,比如调动工作,到达退休年龄,也可以免职。

      以免去官职代替必要的处分,是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处理有明显过失、激起民愤的官员的惯常做法。试想,如果一个农民工,无缘无故地打莫高窟讲解员两个耳光,能说免去你的农民工身份吗,至少派出所还不得拘留他一下?如果因为有官位,就多一层保护,这与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Tags:最牛团长夫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