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7日凌晨,一辆停靠在温州康乐坊一拆迁工地旁的宝马745li型轿车前部突然起火。随着火势变大,一个四肢着火的男人砸开车门玻璃,爬出后就摔倒在地。随后,三辆消防车赶到时,花了10余分钟,才将火完全扑灭。这时,车头和前车车轮都已被烧毁,后车座还保持得比较完整。
那个男人正是郭先生。2003年6月6日晚12点左右,郭先生在外应酬完,准备驾驶单位的轿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郭先生感到很困倦,于是将车停靠在路边休息。当时,驾驶座座椅处于后放状态,郭先生躺在车内休息。汽车处于停车运转使用空调状态。在次日凌晨1点左右,该车前部突然起火燃烧,郭先生一时未能及时逃脱,造成车毁人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郭先生立即被送到附近的温州一一八医院治疗,经过88天的治疗后,郭先生又来到北京医院治疗,一共花费了13万多元。经过鉴定,已经构成8级伤残。
争议:责任在于车主?
这辆车是郭先生的公司在2002年11月以139万元的价格向我市浙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买的,加上购置税等共花了153万元。如此高档的轿车,在停止的情况下竟然会自燃?当时,我市消防、消协等部门和宝马公司的工作人员都已介入这一离奇事件的调查中。
在受伤后,郭先生就有意识维权,为了保全事故发生现场,郭先生的公司——奥大利鞋业公司便派了四人到现场轮班看管了二个月。市公安局鹿城分局消防大队于当年7月11日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火灾是“由于该车处于停车运转状态过程中,车身前端靠前部位的可燃部件受热燃烧蔓延所致。”
后来,经过方圆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事故车发动机左侧气门室盖上的压力控制阀失效,导致机油泄露属于质量缺陷。
但宝马公司并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鉴定事务所对宝马车缺少了解,在读取故障码时顺序错误,导致鉴定结果错误。
在找宝马销售商和宝马公司索赔无果之下,郭先生向法院起诉索赔各种费用280万元。
而在一审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宝马公司发现郭先生在医院时已经“酒精中毒”,可以推断出郭先生喝了好多酒,加上宝马公司专家鉴定认为火灾是发动机高速运转导致过热自燃,可以推断出郭先生有空踩油门不当行为。
结果郭先生一审败诉。接到判决书后,郭先生立即向省高院上诉。
结论:车质量存在缺陷
省高院在重新审理该案件后认为,郭先生的医疗证明上确实有“神志不清或模糊”的记载,但不足证明郭先生操作不当。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该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本案中,事故车处于静止状态,并未受到任何外力的影响,如果说在静止状态下发动机高速运转就会造成车毁人伤,只能说明车辆本身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即存在缺陷。这种缺陷完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如发动机到达一定温度就关机断电、断油)加以避免。价值高达139万元的高档轿车在静止状态下不能保证司乘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只能说明车辆本身存在缺陷。
虽然宝马公司和销售单位浙南公司提出“任何车辆都不是为了在停车状态下发动机较长时间高速运转设计的”有一定道理,但法院最终认为产品应该从保证消费者人身安全这一严格责任原则出发,任何车辆也都不应当发生在停车状态下发动机长时间高速运转时就造成车毁人伤的严重事故。
赔款不算多但争了一口气
省高院经过审理后终审判决,德国宝马公司支付郭先生及其公司财产、人身损害赔款1807187元。
昨天,郭先生告诉记者,目前赔偿款都已经到位了,对这个结果他基本满意。
不过,郭先生告诉记者,180万元听起来很多,但他花费的精力和车辆价值及医药费,已经不止这些钱。而他最满意的是为自己出了一口气,也为中国人争了一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