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社会记录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未审先判:浙江临安究竟...
  • ››湖北襄南监狱长熊自农被...
  • ››快讯:湖北襄南监狱张德...
  • ››“最倒霉”的省长和最“...
  • ››假记者李新华因诽谤他人...
  • ››富人维权一样难
  • ››明星们为何争相舍弃中国...
  • ››请把敬意献给败选的民进...
  • ››山西村民卖血死亡引发官...
  • ››史上最牛房管局长周久耕...
  • ››河南林州:“官商”勾结...
  • ››美国驻日本前武官:日本...
  • ››互联网的前途在于诚信
  • ››"鞋弹"掷布什...
  • ››"问责风暴"席...
  • ››重庆商人在甘肃文县的“...
  • ››河南汝州昌荣煤矿发生重...
  • ››民营企业竟向运输户开出...
  • ››向“中国式奢侈”下手:...
  • ››251万元买来一部“纸糊”...
  • ››包身工为何逃不出黑砖窑...
  • ››湖北巴东县公安局通报邓...
  • ››两糖尿病患者服用糖脂宁...
  • ››山西朔州市政府铲除农民...
  • ››“富人”业主维权记
  • ››房价联盟已经断裂了 温州...
  • ››煤老板90后女儿拎一编织...
  • ››浙江商务厅副厅长徐焕明...
  • ››公司老总未获银行贷款 持...
  • ››一名罪犯“腐倒”多位“...
  • ››无人敢任的“市委书记”...
  • ››又见官员落泪:早知今日,...
  • ››70岁老英雄怒杀鱼肉乡亲...
  • ››《财经》记者专访邓玉娇...
  • ››反腐作家张平靠什么当上...
  • ››重庆闹市景区洪崖洞酿重...
  • ››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雇删...
  • ››孟浩:蓝印户口,纯属欺...
  • ››吉林通钢集团董事长安凤...
  • ››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
  • 相关文章
  • ››新宝马自燃焚毁获退款...
  • ››新宝马自燃焚毁获退款...
  • 新宝马自燃焚毁获退款 法院认定质量缺陷
    作者:记者 卢晓华  来源:搜狐网  发布时间:2010-07-28 22:12:3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花了近33万元买来的宝马车,开了3个月竟在行驶时起火焚毁,车主遂告汽车厂商和经销商要求退车返款。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华晨宝马公司返还车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余元。

      新买宝马途中起火

      2005年3月30日上午,郑小姐的司机驾驶着她刚买3个月的宝马车外出,在沪闵公路上正常行驶时引擎室前方突然起火,虽经紧急灭火,但这台花了32.9万元买来的宝马318i轿车却付之一炬。 
     

     郑小姐认为,车辆自燃是因为它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与经销商和生产商协商退车事宜未果后,她将上海凡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退车并赔偿损失。

      被告称是使用不当

      两被告辩称,2005年4月2日,他们曾在上海市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涉案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车辆的起火点是发动机排气口的一块布,是车主使用不当才造成车辆起火。

      对此,郑小姐的代理律师薛淦洪指出:车辆出事后一直由被告方单独保管,证据保全又是事发后的第4天才做的,这块织物来自哪里难以确认。

      此后,市消防局回复法院,因事发时原告报火警,而后汽车又被拖至被告的维修厂,消防局无法就汽车残骸出具起火原因的鉴定。

      法院认定质量缺陷

      卢湾区法院去年9月4日做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车主要求退车还款,并赔偿郑小姐车辆购置税、灭火器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请。华晨宝马公司不服,提起上述。

      一中院2007年4月5日做出终审判决:交警支队证明了该车燃烧并非交通事故或人为损害所致,而被告在单方面取得焚毁车辆控制权后所做的调查,无法保证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故可以认定车辆起火属自燃,被告应就因产品缺陷对车主造成的财产损害,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现有证据表明,车辆存在的缺陷不是凡德公司的销售行为存在过错所导致,原审法院确认华晨宝马公司承担最终责任,于法无悖。故驳回上述,维持原判。


    Tags:新宝马自燃焚毁获退款 法院认定质量缺陷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