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法治中国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山西大同市宣传部长马斌...
  • ››山西临汾纪委书记沈庆华...
  • ››老八路遭副部长打击报复...
  • ››浙江上虞:官抢民财千万...
  • ››耗费400多万的临汾“总统...
  • ››公民新闻的意义和境界
  • ››南方都市报:每一个网民...
  • ››聚焦中国官场问责风暴:...
  • ››马无情:我为什么喜欢人...
  • ››网络运动战让腐败官员痛...
  • ››山西官场太荒唐 轮奸犯竟...
  • ››中纪委查贪“八大室”揭...
  • ››中国公民在日本使馆前和...
  • ››临汾那位3年住总统套的纪...
  • ››病入膏肓的淳安县法院和...
  • ››朱瑞峰关于重庆性贿赂视...
  • ››淳安县委组织部副部长余...
  • ››网络何以成为官员的焦虑...
  • ››温家宝:两会期间一直在...
  • ››看央视得知美国深处水深...
  • ››贺卫方教授:你如何删得...
  • ››专家建议以公民代替人民...
  • ››北京召开第七届新世纪舆...
  • ››应立即调查临汾市委书记...
  • ››“问责风暴”需走向“问...
  • ››河南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
  • ››湖北媒体曝女贪官桃色新...
  • ››驻京办利益“生态链”
  • ››长春市开发办主任徐源江...
  • ››欢迎社会各界资助人民监...
  •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质问...
  • ››郑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逯军...
  • ››刘洪波:代表委员不是“...
  • ››郑州规划局副局长质问记...
  • ››赖昌星接受采访 家中烹饪...
  • ››郑州规划局的副局长逯军...
  • ››邳州市委书记李连玉强制...
  • ››通过网络与大陆民众沟通...
  • ››新蔡县交通局长张建军被...
  • 相关文章
  • ››时评漫画:《特殊年代...
  • ››时评:双汇“偶然性翻...
  • ››时评:“诽谤罪”这条...
  • ››时评:抑制权力膨胀 人...
  • ››时评:领导司机狐假虎...
  • 时评:“诽谤罪”这条权力恶犬,非痛打不可治
    作者:邓海建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0-08-09 22:24:31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背景新闻:最高检将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都要报上级审批。

      最高检要求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将对个别干部的批评甚至过激言论视为诽谤犯罪(8月8日扬子晚报)。

      诽谤与批评,终于在舆情汹涌的各色公共事件后,有了司法的回音。最高检的规定一如及时雨,给正当批评、甚至过激言论厘清了身份,值得肯定。无论如何梳理新规的“亮点”都会发现,这些“亮点”更多的还是既有常识。

      正如专家所言:自灵宝帖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官员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多余。重庆的“彭水诗案”,山西的“稷山文案”,河南的“孟州书案”,陕西的“志丹短信案”,海南的“儋州歌案”,山东的“高唐网案”,辽宁的“西丰诽谤案”……那么多“诽谤官员”或“诽谤政府”事件,已经让即便是街头巷尾的民众,也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这没有“诽谤官员罪”的常识。这次最高检的“新规”,只是对专业人士的继续普法,是重申、是提醒,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体意义。

      其实,公安部2009年就下发通知指出“如果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通过刑法解决,不仅于法无据,反而可能激化矛盾。”遗憾的是,2010年仍是一个“被诽谤年”。讲道理,有时候不如立规矩。

      初衷良善的“诽谤罪”有时近乎成为权力大院的一条狗,当其主人与民博弈的时候,就会冷不丁咬你一口。这个过程,其实就是公器异化为私器的过程,是知法犯法的过程,那么,靠普法纾解症结显然算是开错了药方。真要有所纠偏,起码在累积的诽谤冤案中要让公众看到司法不阿的力量——对知法犯法者开出了怎样的罚单?对行政与司法权力之间的纠结作出了怎样的程序梳理?如果这些问题只是蜻蜓点水,就算诽谤罪的法理逻辑重申N次,就算诽谤罪的常识路人皆知,某些公权执掌者也不会停止对其“看家狗化”的诱导。


    Tags:时评 诽谤罪 这条权力恶犬 非痛打不可治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