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人民币2573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全部追缴,韶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长认罪态度较好叶树养一审死缓
今年1月,叶树养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资料图片
被告人叶树养受贿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既贪赃又枉法、主观恶性程度极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在收受孙某荣贿赂中,主动放出风声向对方索取,是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行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其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都讯 记者刘中元 昨日,韶关市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及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原干部姜海文受贿一案,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叶树养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姜海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叶树养的赃款人民币2573万元、港币880万元以及被告人姜海文的赃款人民币2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1次受贿1800万元
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树养,男,54岁,汉族,广东省新丰县人;被告人姜海文,男,40岁,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2001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叶树养在担任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以及新丰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曾累计先后11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姜海文帮助重大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为赌博、色情行业提供保护并通过插手工程建设及工程建设招投标、插手矿山经营等,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孙某荣、陈某健等12人贿赂款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被告人姜海文参与了其中180万元的受贿行为,分得赃款人民币28万元。另外,被告人叶树养有人民币16091314.4元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案发后,被告人叶树养、姜海文的赃款被办案机关全部追缴。被告人姜海文于2008年11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河源中院认为,被告人叶树养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另外,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姜海文与被告人叶树养通谋,参与了部分受贿行为并分得部分赃款,应以受贿共犯论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树养、姜海文犯罪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叶树养的辩护人所提其拥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巨额财产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条文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理据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海文的辩护人所提姜海文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叶树养受贿犯罪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既贪赃又枉法、主观恶性程度极深、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且在收受孙某荣贿赂中,主动放出风声向对方索取,是索贿行为,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论罪行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所得赃款已被全部追缴,认罪态度较好,其死刑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姜海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依法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