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衷是鼓励“大义灭亲”,做法却和“大义灭亲”背道而驰,岂不荒唐?被告人只能自己救自己。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其中规定,为鼓励被告人亲属“大义灭亲”,被告人亲属举报被告人犯罪,提供被告人隐匿地点或带领司法人员抓获被告人,以及有其他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抓获被告人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被告人基准刑的20%以下”。
河北方面出台此规定的初衷,可能是鼓励被告人亲属踊跃报案,积极与警方和司法部门合作,毕竟亲属最熟悉被告人情况,有了他们的合作,破案会事半功倍。
问题是,“大义灭亲”的行为是被告人亲属所做,如果鼓励,被鼓励的对象也该是这些亲属。被告人如果被证明违法犯罪,就理应依法受到惩处,而不应因其他人某些值得鼓励的行为,获取不应有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犯罪嫌疑人从轻、减轻处罚的依据,主要有自首、重大立功表现、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积极揭发他人犯罪并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犯罪情节较轻及犯罪中止等,总而言之,是根据被告人自身的表现,决定对其处罚的有无、轻重。也就是说,只有被告人自己才能救自己,“一人做事一人当”,这是近代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
鼓励“大义灭亲”也许有其道理,但并不能因此而影响对被告人的处罚标准,否则,便会严重影响法律应有的权威。说到这里,有必要谈一谈“大义灭亲”典故的由来。
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却勾结公子州吁,发动政变害死国君,篡夺了卫国政权。石碏在邻国的帮助下粉碎政变,并不顾劝阻,坚持处死了石厚。他的这种行为,被《左传》作者左丘明赞为“大义灭亲”,传颂至今。
如果按河北方面的这个“量刑指导意见”,石碏非但提供破案线索,而且直接帮助破案成功,石厚“可以酌情减少基准刑20%以下”,岂不是要捡回一条性命?
“大义灭亲”之所以难能可贵,关键在“灭”字上,所要“灭”的不是亲情,而是犯罪行为。这个“量刑指导意见”却用对被告人减刑,换取被告人亲属合作,犯罪行为何“灭”之有?初衷是鼓励“大义灭亲”,做法却和“大义灭亲”背道而驰,岂不荒唐?
不仅如此,如果量刑可以作为交易的筹码,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就等于被开了豁口:既然父亲报案儿子可以减刑,丈夫贪污妻子赔款、儿子杀人父亲下跪,甚至哥哥强暴少女弟弟花钱“私了”,岂不是也能找到自圆其说的话柄?虽然从程度上看有轻重之分,但亲属的某些作为,可以被作为犯罪嫌疑人减免刑责的依据,其违背法律原则的性质,却如出一辙。
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真想被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惟一的出路,只能是充分认识罪责,并争取立功表现,而不能依靠其他。简言之,能救他们的,只能是他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