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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江西省永新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三名村官一审宣判。永新县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春德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史正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吴志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永新县龙源口镇绥远山村要进行电网改造。该村召集生产队长以上干部开会,决定在林业局拨付给每户村民的公益林补偿资金中提出100元,共计2.46万元,村民再共同集资2.548万元,用于交电改费。2008年1月、5月,绥远山村委分两次共向供电站交了4万元的电改费。但其中2万元是村民集资款中的,另外2万元是县林业部门另拨付给村里10余万元公益林补贴款中的,并不是之前提取的公益林补偿资金。2009年1月,村支书杨春德、村主任史正发、村报账员吴志河将提取的公益林补偿金中2.4万元平分。
2008年,三人得知绥远山属大型水库移民村、民政部门有后期扶持项目资金,遂以村委会名义申请到6.4万元电改扶持款。在未将县民政局已拨款的事实告知村民的情况下,2009年1月21日,三人认为电改工程已完工,便将这笔扶持款中的3万元平分。案发后,三人退赔赃款5.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管理移民扶持项目资金等公务行为中,利用职务之便,共同侵吞移民扶持资金3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在从事村民自治事务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村民集资款2.4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本案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