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1月7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我感觉西丰县公安局可能要成为史上最牛的公安局了。一个县级公安局,竟然因一篇负面报道就进京抓记者,而且是《法制日报》的记者,胆子确实很大了。难道他们眼中已经没有了法律,没有了新闻监督权观念了吗?既使媒体报道失实,那也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怎么就上升到刑事犯罪来打击?
记者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在“受害人”县委书记没有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查处,难道记者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吗?
我以为,西丰县并不会因为这篇报道,而使社会秩序大乱,国家利益而受严重影响,要说受影响的可能是县委书记在老百姓中的形象和官远吧?
诽谤犯罪,按照《刑法》246条规定,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朱记者的行为,是不是涉嫌诽谤犯罪呢?这要看她的报道是不是故意捏造并散布了虚构的事实;还要看故意捏造的事实是不是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如果有诽谤事实,还要看情节是否严重。
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不是记者捏造和虚构出来的,是一件真实的案件,只是涉及到了县委书记。如果记者所写的报道,在某些细节上有出入,这属于新闻报道失实,只是构成民事侵权,而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法人》杂志是由〈法制日报〉主办,该份杂志发量并不大,县级单位基本上难以看到,既使报道有问题,影响也不大,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这样看来,当地公安主动介入,以涉嫌诽谤犯罪为由对记者立案调查,完全是在滥用公权力,如果不对这种滥用公权力行为进行监督,后果很可怕。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必须要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何涉及到了县委书记,头脑中就没有了法律意识?难道是因为县委书记权力比法大?
有人问我,谁来监督这种诽谤案?谁来监督滥用刑事权力的公安机关?我说按法律规定是同级检察机关。但我想在现行的体制下,由于该案与县委书记有关,同级检察也无济于事的。
由记者被指控涉嫌诽谤犯罪一事,使我想起了重庆“彭水诗案”。一个是京城的记者,一个是地方普通公务员,在公权力面前,他们都显得是那么的渺小。由于涉及到了官职并不高,但职权却很大的县委书记,在公安的主动介入下,彭水诗案的秦中飞被抓,朱记者也许会面临同样的遭遇。这样的“诽谤”案,打击的不仅是个人,还有我们的法制。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