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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记者 吴贤德 朱瑞峰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6-06-23 13: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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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11月,河南省延津县城关镇居民郭自荣家的六层楼房建至2层时,突然发现自己购买的 “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巍晖”牌水泥所浇注的混凝土圈梁、柱子,是黄泥色的。“按常规,由水泥、沙子、石子共同搅拌后,所浇注的圈梁、柱子等,拆掉模板后,应是褐色,而不应是黄泥色。让我不敢相信是,我上前用手轻轻一碰,混凝土便哗啦啦的往下脱落,当时,把我吓得心里直跳,我的妈呀!要是房子建成住进去非出人命不可。”老郭心有余悸地告诉记者。 

     

         老郭为了表示自己所投诉情况真实性、没掺半点虚假水分,老郭随手拿起两块被拆掉的混凝土向记者演示,只见老郭两手轻轻一碰,两块混凝土顿时粉碎落地。

        据老郭介绍:事情发生后,老郭就立即找到经销商冯连群,冯连群赶到现场看后,马上把这一情况反映给厂址位于卫辉市(县级市)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厂里得知这一情况后,随后派技术人员赶到延津老郭建房处调查检验后说,确实是我们产品问题,至于怎样解决,只有等我们回厂,把这一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后,看怎样处理。

        “由于此厂转让给了湖北人经营,我找卫辉市相关部门,卫辉市相关部门人说,厂子被市里卖给湖北人了,我们管不了,让我直接找厂里人商量,我多次找到水泥厂负责人,厂里负责人说,大老板在湖北不在河南,要么赔我8吨水泥,我问厂里负责人,光赔我一点水泥,那,我请工人建房的工时费,谁来赔?厂里后来又把责任推给经销商,让我找经销商,经销商和我一样,同是受害者,本身是他们生产出来的劣质产品,让我找经销商,毫无道理。后来,我实在没办法了,找到延津县技术监督局,要求对产品进行质检,技术监督局同志和我一块找到厂方,厂方同样采取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托。这个厂为啥这么‘牛’?他们身上披的是外商‘狼皮’”。受害人老郭在其建房现场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告诉记者。

        记者在老郭提供的延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延津质监局),委托“山东省菏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NQJ05060141《检验报告》中看到,样品名称:“巍晖”牌普通硅酸盐水泥;送检单位:延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三天抗折强度,单位:Mpa;技术要求:≥2.5,检验结果:1.4,不合格;三天抗压强度:Mpa;技术要求:≥11.0;检验结果:5.8,不合格,检验数量8吨。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按照国家技术要求,普通硅酸盐水泥三天抗折度应为≥2.5,检验结果只有1.4,低于国家要求高达1.1技术要求,三天抗压度按国家技术要求应为≥11.0,检验结果只有5.8,低于国家技术要求高达4.2,能不成“豆腐渣”工程吗?

        记者也为老郭捏了一把汗,如果是房子建成后再拆掉模板,后果不堪设想。

        记者在水泥的包装袋上见到该水泥产品,不但堂而皇之通过GB175—1999执行标准,竟然还是通过ISO9002产品质量认证产品。

         本图:  厂方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

        随后,记者一行从延津县驱车赶到生产厂家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该公司质量检测负责人范良武,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公司在接到经销商打来电话后,马上派技术人员前往延津县老郭建房处,进行了调查,经过多次协商,老郭不但不接受我们厂方条件,还找来河南电视台的记者,对我们进行了曝光。河南电视台的节目播出后给我们公司的产品销售,带来巨大损失,我们公司正准备派人到郑州,找曝我们公司光的电视台和记者打官司,恢复我们名誉……”。

        记者当即电话连线了河南电视台的记者,采访此事件的记者说,明明自己生产劣质产品,差点闹出人命,责任重大,消费者在多次找其讨回公道,要求赔偿损失无果,无奈之下才投诉到新闻单位。作为生产厂家,生产销售劣质产品,本应积极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接受舆论的监督,厂家还这样盛气凌人…… 。

        记者采访了河南省新乡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原名“河南卫辉市水泥总厂”,几年前,卫辉市以招商引资形式转让给了“湖北世纪新峰水泥(控股)有限公司”经营,随后该厂由原卫辉市水泥总厂,变为“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 这位工作人员电话中,还告诉记者:关于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现在应该是关闭不能再生产水泥了。随后,这位工作人员为记者提供了,一份新政办(2005)155号《新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道路建设整治大气污染企业重点区域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该文中关于: “新乡市整治大气污染企业实施方案”。

        (二)关闭立窑水泥企业: 2.卫辉市政府负责在2005年底前关闭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等3家水泥立窑生产企业的5条生产线。

        4.实施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新政办〔2005〕15号、新政办〔2004〕17号、市政府29号令的要求,继续对水泥厂关闭和碎石厂整治规范实行责任制管理和效能监察,对失职、失察和工作不力的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5.加强舆论宣传。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整治大气污染企业工作的宣传,努力做到企业理解,群众支持,减少阻力,快速推进。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营造声势,形成浓厚的污染整治氛围,保障大气污染整治工作顺利实施。


    Tags:湖北世纪新峰 卫辉分公司 河南世纪新峰水泥有限公司 河南卫辉市水泥总厂 劣质水泥 坑害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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