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人民监督网 ->首页 首 页繁體中文
人民监督网文章资讯焦点网谈 退出登录 用户管理
栏目导航
热门文章
  • ››北京海淀区政府回应中西...
  • ››湖北世纪新峰卫辉分公司...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何兵教授:新加坡商人何...
  • ››熊包的《法制日报》社被...
  • ››民营经济报因发表虚假新...
  • ››蒙牛又往牛奶里乱加东西...
  • ››浙江淳安法官炮制多起冤...
  • ››贫困县西丰要建“世界最...
  • ››别了,国家质检总局李长...
  •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
  • ››湖北省石首市:何时唤醒重...
  • ››网友曝光医院院长开会时...
  • ››记者报道短信事件竟遭传...
  • ››湖北襄樊:受贿疑犯穿警...
  • ››刘万永:法制日报感动史...
  • ››进京拘记者续:西丰大市...
  • ››【震撼】省级贫困县原阳...
  • ››便衣拔枪:这就是证件!...
  • ››记者报道辽宁西丰官员负...
  • ››群众质疑:省级贫困县原...
  • ››快评:“县委书记派民警...
  • ››张志国为什么还能“当选...
  • ››西丰事件撤案之后法律必...
  • ››进京拘传女记者案不能一...
  • ››法人杂志声明
  • ››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 ››刘万永:祝贺史上最牛书...
  • ››陕西神木县公安分局收取...
  • ››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外传...
  • ››“两会”期间才收集民意...
  • ››河北滦南县质监局长艾润...
  • ››广州沙东村书记杨锦兴敛...
  • ››【喜讯】张志国当选 200...
  • ››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负面 当...
  • ››西丰县委书记因"进...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
  • ››公安进京抓负面报道记者...
  • ››刘万永:直播朱文娜律师...
  • ››朱文娜律师拿到撤案通知...
  • 相关文章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
  • 谁在纵容重庆金州大道的“杀手权利”?
    作者:记者 魏斌侠 朱瑞峰  来源:人民监督网  发布时间:2009-03-30 11:27:19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核心提示:全国各类道路的建设施工,因为有腐败这一毒瘤份子的介的侵害入和干扰,给道路交通埋下了不安全的祸根,严重影响了人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交通事故发生的后面,是一批又一批高官相继落马。可是,重庆一条名叫金洲大道的公路,依然还在上演这种版本的故事。

     

    人民监督网于2009316日独家披露了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减料成隐形杀手一文,引起全国读者的关注,强烈要求笔者揭开了这个谜团。经过再次深入调查,记者终于揭开问题根源和秘密所在:违背道路设计标准,违背施工工艺流程是直接导致道路路况质量降低,使用年限严重减少!

     

    人民监督网披露该事件的当天,以特快的方式将报道分别寄给重庆市市长王鸿举,重庆市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吴家农。目前,虽然关于该路的命运,已经引起该市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但记者在后续报道的采访中,依然遭遇了踢皮球的遭遇。

     

     

     

    查工商档案看事件真相

     

    记者2006323日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得知: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43日,该公司由重庆渝高集团(全民)、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民)共同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七千万元,法定代表人是徐南雄,一直任职到0457日才辞去该职务。该公司从成立至今其经营范围一直为: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及自销和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凭相关部门的资质证书执业);高新园内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行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需审批或许可的,取得审批或许可后方可经营)

     

    然而,记者在采访重庆市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得知他们从事的是,代为政府管理,代为招投标等政府职能。而该公司的经营的范围中根本就没有代为政府管理公共事务。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市人大常会立法咨询专家赵万一说,

     

    1)公司本身是一个法人组织,是一个自负盈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只能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进行活动,这个应该没有问题。如果需要进行招投标行为,那么他只能针对自己的资产或自己的项目、自己的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一些工作。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可以自己组织,但是如果该财产属于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的财产,而不是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却由该公司组织招投标工作那就存在一些问题。

     

    2)社会公共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主体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包括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交通管理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如果金州大道属于市重点工程一级市政道路,就应属于市政建设用路,那就应当由国家授权的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来组织招投标工作。像交通局、交委等部门进行招投标工作。金州大道就应当由北部新区管理委员会来进行招投标工作。

     

    3)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由,原高新区的重庆高科集团公司(全民企业)、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民企业)共同投资设立的。而金州大道是市政道路,属于市政管理部门主管。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不是金州大道道路的业主单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他既不是业主单位,也不是国家授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他只是代理行使国家职权,我认为这种招投标程序有问题。

     

    4)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职权设立公司,并强行将自己所辖区域内的业务指定给他的企业做,是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平,有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自己在设立公司时,其行为本身是否合理的,恰不恰当,能不能设立,有没有必要设立,设立后由谁监管?这些都是国家机关、政府部门需要慎重所要考虑的问题。

     

    5)根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出资设立公司,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出资人,我国法律明确要求的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资设立并监管。作为国家机关也好,作为享有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也好,他没有权利去出资兴办公司,主要是他本身就享有管理权,如果一旦允许他来设立公司,他就有可能把他所涉及到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他的资源来赋予自己所投资设立的公司。

     

    6)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只有业主单位才有招投标的资格,而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是业主单位,应该是由管委会来履行这个招投标行为。如果该公司要享有招标的权利,首先看他有没有资格以及经营范围如何,政府对他的行为是否授权。如果有,就涉嫌了垄断行为。就本事件而言,发包单位应该是高新薪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把自己的权利委托给一个公司,而该公司又是管委会下属的企业,所以这个行为不合理。

     

    采访相关部门记者遭遇踢皮球

     

    记者感到金州大道问题的严重,自然想到了亲自向政府反映这一问题的必要。记者通过多渠道于319日下午拨通了,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副市长的手机,说明情况后,该副市长说:你自己去找管委会随即挂断电话。

     

    记者百思不解金州大道是如何设计、施工、监理的,随后记者又用座机拨通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主任的手机,手机语音提示:对不起,您拨打的用户已设置呼入限制。记者不甘心,隔了一会又用手机拨打此号码,还是得到同样的答复。

     

    为了找到该主任,记者拨通了市建委宣传部办公电话,一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主任出差刚走。

     

    拨通了市建委重点工程建设处办公电话,一男工作人员听了记者的叙述后说:我处只是负责协调,我打电话给北部新区的负责人,他们在处理

     

    重庆一知名道路专家说,根据报道的事件来看,既然是一级市政主干道(双向6车道),说明该地段车流大,该地区经济发达。.那么它的水稳层应该为两层共为40公分, 水稳层上面为20公分的混泥土,总高层应在60-70公分之间,使用的寿命为年限20-40年。.如果没有按照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这样的道路最多在完工交付使用3年或者5年就会出现质量问题,出现大量返修路段。据我了解很多道路质保期也就是一年时间,.就这种现象全国各地比比皆是,.但是我还没有看到那家媒体像人民监督网这样报道过,报道出道路偷工减料的内在原因。之前,很多人都把原因怪罪给超重车是导致道路的破损的主要根源。.

     

    一地道的重庆老修路老板打进本网热线称:他说这条路很赚钱,他熟悉金州大道的地形,因为该路段既没有洞子可修,又没有桥可修,地势属于丘陵地带,总投资约7000万,根据我多年修路的经年,像修这样道路利润至少都在40-50%。但是,他们任仍然这样违背施工流程施工的最根本的原因,也就是体制的不合理,才导致层层盘剥,承建商为公司的发展不得不得做出这种偷工减料的行为现象

     

    一条好端端的道路,因为以上诸多原因,使得原本事实清楚,依据确凿的事实,反而变得扑朔迷离,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这一现象存在?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人如此胆大妄为而有置法律不顾?本网记者将继续追踪报道,同时,也希望广大网友继续就此事给我们留言,留下你真实的看法和想法,我相信,在正义和法律的感召下,这条杀手大道终有一天会还原其本来的庐山真面目!

     

    人民监督网相关报道:

    重庆市金洲大道工程偷工减料成隐形杀手


    Tags:

    [] [返回上一页] [打 印] [收 藏]
    人民监督网郑重提示:
        请你记住,无论你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哪个角落,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随时都是你坚强的后盾,请你记住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习近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相关文章评论∷    (欢迎对相关文章予以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民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请勿使用以下字符[';%]
       评论摘要(共 22 条,得分 1936 分,平均 88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回复] 22老咪涛波兰qq11211671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5-27
    · 人民非常敬重你这位好记者,我们希望你们再接再励,为人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我们国家才会有更快的发展.
    [回复] 21承诺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4-13
    · 极度愤怒.
    ...
    [回复] 20看不惯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04-11
    · 回复18楼,看完这两篇报道,明眼一看就是,北部新区管理委员和他所属得小金库重庆渝高新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制造天下大乱,不要脸的18楼还在瞎眼说记者在制造天下大乱。
    [回复] 1918楼知道真相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04-10
    · 回复18楼,是谁在唯恐天下不乱,看得出你是知道事件的真相,那你又为何不站出来面对此事件?或者你也可以使用法律的武器将此网站及记者起诉到香港法院,由法官来作出最后的裁判。
    [回复] 18真累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04-08
    · 都是惟恐天下不乱哟,完全的歪曲事实。
    [回复] 17愤怒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4-04
    · 有政府就有权利,有权利就有腐败,倡导无政府主义!!!!!!!
    [回复] 16平评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4-03
    · 看了这篇连续报道的文章,我想政府也该有回音了,分管的副长也该出面讲讲话或批示有关部门查证一下,在这个网上给大方网民见见面。
    [回复] 15现实主义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4-02
    · 只靠行政部门不行,他们可能是一伙的,还要司法部门的介入。
    [回复] 14正义的市民   打分:100 分  发表时间:2009-04-02
    · 薄书记、王市长应支持关注!
    [回复] 13大侠   打分:85 分  发表时间:2009-04-02
    · 坚决支持记者的正义之举,全市人民积极行者吧!!!

    用户名: 查看更多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1分

    内 容:

             通知管理员 验证码:


    联系我们 - 本网简介 - 证件查验 - 用户中心

    主管:人民监督网新闻出版传媒集团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